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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燃煤锅炉清洁化改造认定程序规定
为巩固提高全市燃煤锅炉清洁化改造成效,扎实推进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提升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特制订台州市燃煤锅炉清洁化改造认定程序规定。
一、清洁化改造要求
1、燃煤电厂锅炉:要强化脱硫脱硝等技术改造,所有火电厂、地方热电厂都要完成大气主要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烟气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限值要求(烟尘≤5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要安装在线监测和刷卡排污设施,实施24小时环保在线监控。
2、生活垃圾发电厂锅炉:对于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的垃圾焚烧发电厂,其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也须按期达到烟气准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烟尘≤5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75mg/m3)。要安装在线监测和刷卡排污设施,实施24小时环保在线监控。
3、其它燃煤锅炉:现有在用的10-35蒸吨/时燃煤工业锅炉企业,要全部完成清洁化排放技术改造工作,其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烟尘≤30mg/m3、二氧化硫≤200 mg/m3、氮氧化物≤200 mg/m3)。要安装在线监测和刷卡排污设施,实施24小时环保在线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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