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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 | ZJJC02-2019-0002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台发改收费〔2019〕43号
关于台州市区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区发改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和台州市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现就市区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根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同级管理。在市级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区级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业主管部门制定。
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不同服务等级实行不同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按质论价、补偿成本和合理盈利的原则,并兼顾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物业费指导价标准,每三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四、物业服务等级分类及标准。按市物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普通住房标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属于普通住房标准: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144(含)平方米以下。
六、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是实施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时的指导依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物业服务等级及标准,在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应等级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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