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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2021-05-26 台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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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19年9月12日


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进一步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台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本局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活动,包括本局所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或提请上级机关批准的重大行政决策。

第三条 本局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涉及本局重大公共利益的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制定或者调整;

(二)涉及本局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的制定;

(三)涉及本局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研究,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涉及大型文旅活动、艺术生产、文物修缮等重点项目重大资金安排;

(五)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局起草并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印发的市委、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人事任免、处置突发事件、代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等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统筹组织实施。每年上半年组织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制订重大决策事项目录,并经局党组会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局机关党委负责对决策事项制定和执行等有关工作的纪律监察;其他相关处室、局属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和配合局办公室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局主要领导直接提出决策建议,并指定决策承办机构(局机关处室或局属单位)研究论证;局机关处室或局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可以向局主要领导提出决策事项建议。局主要领导收到决策事项建议后同意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指定决策承办机构负责制订并提请审议。

第七条 决策承办机构可以自行起草决策方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决策方案。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包括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和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机构和配合处室(单位)、经费预算、决策跟踪评估计划等内容,并附决策方案制订说明。

起草决策方案,应当深入开展调研,全面准确掌握信息,充分协商协调,注重合法权益保护,避免激化、遗留矛盾。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相关处室、局属单位或者县(市、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的,决策承办机构应当与其充分协商或者事先征求意见。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决策承办机构应当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基层、相关群体代表和有关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建议,并通过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决策影响范围内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信息、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等内容,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当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或者内容除外。

决策方案中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决策承办机构组织公众参与,应当加强与公众的交流、沟通,对公众普遍关注且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应当采取直观、易懂的方式进行解释、说明,或者向公众提供参与体验、监督的途径,增进其对决策的理解和支持。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就决策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可控性等进行论证,并对决策的成本效益进行分析。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论证工作,并出具由其署名或者盖章的书面意见。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决策承办机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判断决策条件的成熟程度和总体风险,研究控制和应对风险的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并制作评估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已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机构应当依据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的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和风险评估报告完善决策方案,并在决策方案制订说明中对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有关意见、建议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节 合法性审查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按照会议准备程序,对报送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审核。经审核,决策方案材料齐备的,应将材料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处自收到决策方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反馈至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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