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湾新区建设局:
现将《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工作的通知》(台政函〔2020〕5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自2020年9月9日起,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二、农民建房项目的配套费按照原办法规定,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代为收取;其余项目的配套费委托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由项目业主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一并提出申请,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代为收取。
三、自台政函〔2020〕57号发布之日起,已办理施工许可证但未缴纳配套费的项目,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将清单移交给我局,详见附件《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移交台州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相关工作的函》(台自然资规函〔2020〕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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