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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5-26 台州市 收藏
朗读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1年3月16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及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的业务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是指包括住房公积金单位、个人的缴存登记和缴存变更登记以及账户的转移、封存、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的确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补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记账、计息和对账等业务。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二章  缴存咨询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应通过服务窗口、“12329” 服务热线、网站等渠道向缴存职工提供缴存咨询服务。

第六条  缴存咨询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缴存范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的确定;

(二)账户设立、变更、转移、封存、补缴及注销所需申请材料;

(三)缴存程序,包括办理流程、办理场所、办理时限等;

(四)相关申请表获取渠道;

(五)公积金中心的地址、电话等;

(六)缴存其他相关咨询。

第三章  缴存

第七条  缴存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者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社会团体;

(五)外国及港澳台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社团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在职职工是指与以上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劳动人事代理的职工、永久居留中国的外籍职工和外籍高层次人才等,但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其他外籍职工、合同试用期内的职工。

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所有港澳台同胞,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按规定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与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与军队团级以上建制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建立人事关系的文职人员及军队专业技能岗位文职人员,按规定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在本市年满 18 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有相对稳定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承诺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个体工商户(包括持证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自由职业者统称为个人自愿缴存者,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按规定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其中自由职业者需在本市连续正常缴纳社保两年以上,且当前及最近半年是以个人名义正常连续缴纳的。

第八条  缴存基数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缴存基数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个人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其自行申报计算,并符合本规定上、下限要求。

第九条  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一致。

第十条  月缴存额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

(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

(三)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

(四)个人自愿缴存者自缴存登记的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往前补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自愿缴存者申报核定的缴存基数乘以申报核定的缴存比例。

第十一条  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及缴存比例原则上每年度(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调整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7月份进行。单位和个人自愿缴存者应按规定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基数申报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下限或高于上限的,公积金中心可按规定标准直接予以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因职工个人职务变动等情况再作调整;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后职工工资发生变动的,单位应在下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调整。

第十二条  缴存

(一)单位应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连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一并缴存。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由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向单位收取。个别单位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后,可采取送缴的方式缴存。

(三)单位应在每月规定时间前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变更手续。公积金中心应在单位每月办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登记和个人缴存变更登记后,委托银行向单位收取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四)个人自愿缴存者,由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向个人签约的账户收取月应缴存额。

(五)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1、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2、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3、企业及其他单位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三  降低缴存比例与缓缴、免缴

(一)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向缴存地公积金中心申报备案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5%。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填报《浙江省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申请表》。

(二)企业因严重亏损等原因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1、《浙江省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申请表》;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3、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决议。

(三)缓缴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期满后应恢复正常缴存;仍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单位效益好转后,应为职工补缴缓缴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申请免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免缴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交免缴申请,填报《浙江省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免缴申请表》,并提供职工个人工资收入承诺书。

第十四  补缴

(一)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为职工补缴欠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1、未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未按照规定为职工调整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3、未按时为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者新调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4、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后,单位经济效益好转的;

5、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责任主体;单位发生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按照国家和各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6、依法需要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其他情形。

(二)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向公积金中心提供《浙江省住房公积金单位职工补缴登记表》申请办理,或通过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政务服务平台办理。

第十五条  退缴

(一)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缴职工住房公积金:

1、职工已离职或退休仍在缴纳公积金的;

2、缴存基数错误导致多缴公积金的;

3、存在两个及以上正常缴存公积金账户的;

4、依法需要退缴住房公积金的其他情形。

(二)单位退缴住房公积金的,在告知职工本人的前提下,向公积金中心提供《浙江省住房公积金单位退缴登记表》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  计息

(一)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

(二)住房公积金结息日为每年6月30 日。公积金中心每年7月1日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利息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住房公积金照常计息。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的,予以结息。

第十七条  对账和缴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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