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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5-26 台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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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1年3月16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对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业务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台州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管理。

第二章  提取的范围和条件

  住房消费提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及老旧小区改造的;

(四)无房职工租赁住房的

以上所列的提取情形中,如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外,不得以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账户销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公积金账户封存状态且无欠缴资金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缴交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四)出国、出境定居的;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六条  生活困难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患重大疾病的;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第七条  职工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外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2018年9月21之前办理的贷款除外,以贷款合同或放贷时间为准。

(一)在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或社保缴存地购房的; 

(二)在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子女的户籍或籍贯所在地购房的;

(三)在职工子女上学所在地购房的。

以上所在地是指同一个直辖市、地级市,下同。

第八条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该笔贷款必须为非逾期状态,并且职工通常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办理部分提前偿还或一次性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以使用已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无房职工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一)职工正常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三)职工在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以县、市、区为行政区域;台州湾新区和椒江区视同为一个区域)无房且租赁住房的,仅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房屋产权的除外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符合《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3部门关于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试行)》台建〔2019〕81号)的相关规定和条件

第三章  提取额度、时效和所需材料

十一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

1、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

2、提取申请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居民身份证;

3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应提供监护的居民身份证和被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4、委托办理的,应根据不同情形提供相关资料: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单位盖章确认的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委托配偶办理的,提供结婚证、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委托父母或子女办理的,需提供同一住址的户口簿、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职工委托以上关系人的其他人代为办理的,提供经公证后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二)银行卡或卡号(一类借记卡)

除了以上材料之外,还需根据第十二条二十一,提供相应申请材料的原件。

十二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期房

申请材料:经备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购房发票。

提取限额不超过购房合同签订对应月为止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房屋总价,以购房合同载明的时间(含当月,下同)和房屋总价认定

申请时限:提取后还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前办理。

(二)购买二手房

申请材料:不动产权证书(已过户)、购房发票。

提取限额不超过付款对应月为止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房屋总价,以购房发票载明的时间和成交金额认定。二手房已评估的,以购房发票中的成交金额、二手房评估价值相比较低者为准

申请时限:提取后还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前办理。

(三)拆迁购房

申请材料:拆迁安置协议、付款凭证;或拆迁安置协议、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拆迁安置协议、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

提取限额不超过付款对应月(付款凭证、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时间为准)为止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实际购房金额与拆迁补偿金额差额。

申请时限:提取后还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前办理。

(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申请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

提取限额不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对应月为止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住房建筑面积×1200元,同一套住房只能申请1次。

申请时限:提取后还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前办理。

(五)大修自住住房

申请材料:不动产权证书、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损坏程度C级及以上的房屋鉴定报告和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大修审批资料。

提取限额不超过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住房建筑面积乘以1200元,同一套住房只能申请1次。

申请时限:截至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或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大修审批表所载明日期的12个月内。

(六)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在工程完工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后,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该住宅的权利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申请材料:该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加装电梯协议书、加装电梯施工承包合同、验收报告和加装电梯工程费用发票或收据。其中,加装电梯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加装电梯工程建设、设备购置安装费用预算及资金筹集、分担方案;2、电梯运行(能耗、保险)维护保养、维修更新等费用分担方案;3、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者。

提取限额不超过个人出资金额。计算公式:个人出资金额=加装电梯工程总金额-财政补助金额)×加装电梯协议书约定出资比例÷楼层总户数

申请时限:截至加装电梯验收合格后的12个月内。

(七)老旧小区改造

老旧小区改造的,改造工程完工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后,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申请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老旧小区改造协议工程发票。

提取限额不超过个人出资部分。

申请时限:截至改造工程验收报告所载明日期的12个月内。

(八)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仍不足的,可按照其配偶、父母、子女的顺序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需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须各留存不少于当前月缴存额12倍的缴存余额。

以房屋产权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提取的职工,需提供产权人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和父母、子女身份证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即:同一住址的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申明具结保证书或出生证明,下同)。

(九)缴存职工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至(八)项所列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购房资金来源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刷卡POS单、转账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提现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下同)。还应根据具体情形,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中的一项:

1、结婚证、职工本人或配偶在购房地的住房公积金或社保缴存证明;

2、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职工本人或配偶的父母或子女在购房地的住房公积金或社保缴存证明;

3、结婚证、职工本人或配偶在购房地的户口本;

4、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职工本人或配偶的父母或子女在购房地的户口本;

5、职工子女的全日制教育在读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十)同一套住房在1年内交易两次(含)以上或非配偶、非父母子女、亲兄弟姐妹共同购买二手房的,须在办理过户6个月后办理提取申请,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缴纳6个月及以上该房屋水、电、燃气中任何一项凭证原件和购房资金来源凭证。共同购房后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外。

十三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每年还贷提取

1、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申请材料:借款合同、近12个月的住房贷款还贷明细记录单,还贷明细记录单需包含以下要素:借款人姓名、房屋坐落、还款日期、还款金额及贷款性质,如所列要素银行打印凭证上不全的,需加注缺项要素。如职工提供的还贷明细记录单不符合规范或无法提供借款合同的,应提供主贷款人个人信用报告(有效期1个月内,下同)作为补充申请材料。

提取限额不超过近12个月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的总额。

申请时限:偿还贷款满12个月后,一个自然年度内可提取一次。

2、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材料:还贷明细记录单;公转商贴息贷款的,提供还款明细记录单、公转商贴息贷款协议。

提取限额不超过近12个月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的总额,且留存不少于当前月缴存额6倍的缴存余额。

申请时限:偿还贷款满12个月后,一个自然年度内可提取一次。

3、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材料:贷款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或委贷银行出具的近12个月的住房贷款还贷明细记录单、借款合同;公转商贴息贷款的,提供还款明细记录单、借款合同、公转商贴息贷款协议。

提取限额不超过近12个月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的总额。

申请时限:偿还贷款满12个月后,一个自然年度内可提取一次。

(二)部分提前还贷提取

1、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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