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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和《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的通知

2021-05-26 台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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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治安机动支队:

现将《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和《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29日

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 文字记录即通过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六条 音像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视频监控等音像资料。


第三章 记录的主体

第七条 经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八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行政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以协助其进行执法记录。


第四章 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九条 局档案室负责统一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音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严格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等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或者交由各大队专门人员存储。各大队每月定期将音像资料交由档案室存储。

第十二条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日常巡查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申请复议,向法院起诉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五章 记录的使用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音像资料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第十五条 需要向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提供案卷、音像资料的,由办案部门向档案室调取,经批准后复制留存。

第十六条 对案卷、音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音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六章 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执法记录设备音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大队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十九条 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 办案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


第七章 检查和考评

第二十一条 执法监督部门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对记录的案卷、音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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