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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人才领〔2020〕34号
关于印发《新引进境外机构入驻外国高端人才创新集聚区经费资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新引进境外机构入驻外国高端人才创新集聚区经费资助管理实施细则》已经五届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台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11月18日
新引进境外机构入驻外国高端人才创新集聚区经费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新引进入驻外国高端人才创新集聚区的外国专家组织、境外专业机构的经费补助工作,根据《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发〔2020〕64号)和《台州市外国高端人才创新集聚区实施意见》(台人才领〔2020〕2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技部门负责境外机构具体落地服务,是境外机构入驻资助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申请、管理、使用及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外国专家组织以及其他境外专业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是指境外具备独立法人资质,从事专业人才交流、科技成果转化、业务指导培训的专门组织。
第四条 新入驻境外机构原则上应为国家外国专家局合作名录内的外国专家组织、业内知名的专业人才协会、与我市产业紧密结合的专业技术组织等境外专门机构,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外国高端人才创新集聚区范围内注册登记;
(二)符合台州市产业导向,对台州市创新能力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辅助、支撑、引领作用;
(三)在境外已正式运营3年以上。
第五条 新入驻境外机构原则上应围绕人才引介、项目对接、技术成果转化交流等人才技术交流活动开展业务。
第六条 对新引进入驻外国高端人才创新集聚区的外国专家组织、境外专业机构,3年内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的经费补助。具体支持措施在人才政策框架内以协议形式进行明确。
第七条 资助经费应用于入驻机构的主营业务支出,开支范围包括场地基础运营费用、人才项目邀请支出、调研活动费用、业务活动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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