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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台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和《台州市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2021-05-26 台州市 收藏
朗读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运管局、交通工程质监站: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活动,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我局制订《台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和《台州市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台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

          2.台州市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7月27日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单位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坚持严格依法、全面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加强组织、协调、监督和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做好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推进本地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时,应统筹考虑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需要,按照统一标准加强相关信息系统的研究开发。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执法需要安装、配备音像记录设施、设备。

行政执法文书等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对申请进行登记。

第七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立案等内部审批程序规定的,应制作内部审批表等相应文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因情况紧急依法先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国家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

(二)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字记录;

(三)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

(四)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财产)清单等文字记录;

(五)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

(六)委托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的,制作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委托书;

(七)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行政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九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口头告知的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应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的,应制作告知书或者在询问(调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中予以记录。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口头放弃陈述、申辩的,应记录具体情况。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陈述、申辩和放弃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应予以保存。

第十条 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物品清单、查封(扣押)物品(财产)清单、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口头放弃陈述申辩记录)等直接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记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应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机关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制作行政执法决定书,并由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经集体讨论的,应记录集体讨论情况;经法制机构(法制员)审核的,应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上载明审核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人员应按照规定报本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直接送达的,制作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可以根据依法采取的留置送达的具体情形,以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予以记录。

(三)邮寄送达的,留存付邮凭证和回执;被邮政企业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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