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运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巡游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提升行业文明服务水平,现将《台州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记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台州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记分办法(试行)》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7月24日
台州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记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规范有序、文明和谐的巡游出租汽车市场,全面提升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引导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切实维护乘客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 年第63 号令)、《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第64号令)、《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运发〔2011〕463号)和《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GB/T22485-2013)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台州市注册取得服务监督卡从事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驾驶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记分(以下简称“记分”),是指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对驾驶员在出租汽车运营中遵纪守法、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和运营服务等方面的情况实行分值化的管理。
第四条 服务监督卡基准分值为20分,一个自然年为一个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计算。
第五条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采取集中检查、随机抽查、日常稽查、投诉举报、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礼貌待客,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主动为乘客提供安全、快捷、舒适、文明的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第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记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八条 市、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组织实施市区、县(市)辖区内出租汽车驾驶员记分管理工作,椒江、黄岩、路桥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合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好记分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记分标准
第九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以下行为的,应予以记分:
(一)被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人员现场检查、视频监控发现或立案查处,经当事人签字或取证核实的;
(二)被举报投诉,查证属实的;
(三)被新闻媒体曝光或政府部门通报,经核实的;
(四)上级机关或相关部门转交的信访件,经查证属实的;
(五)涉嫌治安或交通违法违章,被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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