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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 | ZJJC01-2017-0011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地质灾害快搬优治除隐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地质灾害快搬优治除隐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25号),加快推进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和综合治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围绕“山海水城、和合圣地、制造之都”战略目标,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按照主动减灾、积极防灾的工作要求,组织实施全市地质灾害“快搬优治除隐患”专项行动,为高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安全的地质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主动防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大力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综合治理,搬、治联动,有机结合下山移民、农房改造和“除隐患、保安全”治危拆违行动,主动减灾、防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突出重点,搬迁为主。避让搬迁是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远离危险的主要方式和手段,要因地制宜,确保该搬的必搬、危险的先搬,搬前不出现危险、搬后不留下隐患,以搬为主,治理为辅。
(三)依法推进,项目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实施避让搬迁和工程治理项目。相关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难点问题,确保项目有效推进。
(四)动态管控,即查即治。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科学监控和动态管理。对新发生的隐患点要迅速组织应急调查,凡属直接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点,都必须列入专项行动的项目,制定具体的避让搬迁或工程治理方案予以实施。
三、总体目标
2017年全面启动以“避让搬迁为主,搬迁和治理相结合”的全市地质灾害快搬优治除隐患专项行动,用两年时间对全市已查明的303处威胁人员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综合治理,减少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7090人,并建成5个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特色示范点,地质灾害防治机制进一步健全,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主要任务
(一)地质灾害隐患避让搬迁。
1. 摸清避让搬迁底数。各县(市、区)要按照台州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对列入避让搬迁的点逐一开展调查、核实和确认。对既是地质灾害隐患点,又处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村庄,鼓励实施整村搬迁。避让搬迁工作分两年实施,其中全市51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到2018年底务必全部完成。
2. 科学选定安置地块。各地要安排生产就近、生活上学就业方便、基础配套较好的区块用于搬迁安置。安置小区选址要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要积极筹措资金,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要求,开展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特色示范点(村庄或小区)建设。
3. 创新搬迁工作机制。各县(市、区)要集中资源、综合施策,将地质灾害避让搬迁与农村危旧房改造、土地综合治理、“美丽乡村”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对实施避让搬迁的群众分类施策,充分尊重群众的选择,鼓励推行货币化安置和公寓式安置。加大差异化补助力度,落实困难群众搬迁建(购)房贴息贷款政策,允许推进梯度调换安置,使困难群众实现同步搬迁。加强避让搬迁群众的后续管理,强化产业重建、社区重构、创业就业等工作,使搬迁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进一步健全“政府推动、机制驱动、移民主动”的避让搬迁新机制,确保搬迁工作强势推进。
4. 强化督查彻除隐患。对避让搬迁工作要组织专项督查,对危险区内未拆除的住房必须限期完成拆除任务,对完成搬迁任务的要开展实地检查,重点检查位于原危险区的住房拆除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要认真分析梳理,落实整改措施,确保群众避让搬迁后不留下任何隐患。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前后有关情况通过影像记录存档。对拆除后的土地要有机结合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和土地综合整治等建设,及时开展原宅基地复垦工作。
(二)地质灾害隐患工程治理。
1. 合理确定治理项目。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对威胁对象为流动人员、交通车辆、规模小可采取应急排险措施或规模大、经评估论证治理技术可行、经济合理、风险可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采取工程治理措施消除隐患。治理方案须对引发地质灾害的成因类型进行明确判定,经专家审查后作为工程治理依据。
2. 规范实施工程治理。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管理,建立健全治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对因自然因素引发的且规模较小、可以通过应急处置排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由乡镇政府组织资质单位直接制定应急治理与排险方案并予以实施;对规模大、威胁人数多、应急处置难以消除险情的隐患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投标,优选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人组织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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