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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地质灾害快搬优治除隐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5-26 台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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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 ZJJC01-2017-0011有 效 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地质灾害快搬优治除隐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地质灾害快搬优治除隐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25号),加快推进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和综合治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围绕“山海水城、和合圣地、制造之都”战略目标,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按照主动减灾、积极防灾的工作要求,组织实施全市地质灾害“快搬优治除隐患”专项行动,为高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安全的地质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主动防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大力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综合治理,搬、治联动,有机结合下山移民、农房改造和“除隐患、保安全”治危拆违行动,主动减灾、防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突出重点,搬迁为主。避让搬迁是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远离危险的主要方式和手段,要因地制宜,确保该搬的必搬、危险的先搬,搬前不出现危险、搬后不留下隐患,以搬为主,治理为辅。

  (三)依法推进,项目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实施避让搬迁和工程治理项目。相关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难点问题,确保项目有效推进。

  (四)动态管控,即查即治。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科学监控和动态管理。对新发生的隐患点要迅速组织应急调查,凡属直接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点,都必须列入专项行动的项目,制定具体的避让搬迁或工程治理方案予以实施。

  三、总体目标

  2017年全面启动以“避让搬迁为主,搬迁和治理相结合”的全市地质灾害快搬优治除隐患专项行动,用两年时间对全市已查明的303处威胁人员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综合治理,减少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7090人,并建成5个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特色示范点,地质灾害防治机制进一步健全,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主要任务

  (一)地质灾害隐患避让搬迁。

  1. 摸清避让搬迁底数。各县(市、区)要按照台州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对列入避让搬迁的点逐一开展调查、核实和确认。对既是地质灾害隐患点,又处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村庄,鼓励实施整村搬迁。避让搬迁工作分两年实施,其中全市51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到2018年底务必全部完成。

  2. 科学选定安置地块。各地要安排生产就近、生活上学就业方便、基础配套较好的区块用于搬迁安置。安置小区选址要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要积极筹措资金,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要求,开展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特色示范点(村庄或小区)建设。

  3. 创新搬迁工作机制。各县(市、区)要集中资源、综合施策,将地质灾害避让搬迁与农村危旧房改造、土地综合治理、“美丽乡村”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对实施避让搬迁的群众分类施策,充分尊重群众的选择,鼓励推行货币化安置和公寓式安置。加大差异化补助力度,落实困难群众搬迁建(购)房贴息贷款政策,允许推进梯度调换安置,使困难群众实现同步搬迁。加强避让搬迁群众的后续管理,强化产业重建、社区重构、创业就业等工作,使搬迁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进一步健全“政府推动、机制驱动、移民主动”的避让搬迁新机制,确保搬迁工作强势推进。

  4. 强化督查彻除隐患。对避让搬迁工作要组织专项督查,对危险区内未拆除的住房必须限期完成拆除任务,对完成搬迁任务的要开展实地检查,重点检查位于原危险区的住房拆除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要认真分析梳理,落实整改措施,确保群众避让搬迁后不留下任何隐患。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前后有关情况通过影像记录存档。对拆除后的土地要有机结合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和土地综合整治等建设,及时开展原宅基地复垦工作。

  (二)地质灾害隐患工程治理。

  1. 合理确定治理项目。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对威胁对象为流动人员、交通车辆、规模小可采取应急排险措施或规模大、经评估论证治理技术可行、经济合理、风险可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采取工程治理措施消除隐患。治理方案须对引发地质灾害的成因类型进行明确判定,经专家审查后作为工程治理依据。

  2. 规范实施工程治理。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管理,建立健全治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对因自然因素引发的且规模较小、可以通过应急处置排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由乡镇政府组织资质单位直接制定应急治理与排险方案并予以实施;对规模大、威胁人数多、应急处置难以消除险情的隐患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投标,优选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人组织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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