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台州市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台州市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人力社保局:
为切实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2017〕34号)等有关规定,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制定了《台州市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台州市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0月31日
台州市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台州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基础设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市场各方主体。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订、修订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市交通质监站具体负责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合同管理,及时查处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
各级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人工费分账管理及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列入招标文件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专用账户应在预付款拨付前开设,并须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按月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监督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发放,并对未按规定发放工资的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施工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有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专业分包单位或劳务公司委托施工单位统一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签订委托支付协议。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须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每月及时报送已完工程工资性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单,经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后,按月足额将工资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发放至农民工个人账户上。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结合项目实际,在施工合同中对工资性工程款数额或比例、以及拨付方式等予以约定。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及合同等管理,及时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签发中期支付证书。并对施工单位每月报送的已完工程工资性工程款,及时按有关标准进行审核。
第八条 建设单位未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性工程款,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可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先行垫付工资,垫付额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 施工单位未按时报送已完工程工资性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单、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建设单位应责令改正,并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条 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致使拖欠工资的,依据相关法规,由施工单位承担清偿责任,同时分别给予相应处罚,并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可在施工许可、交工验收备案及信用管理等环节,查验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等相关材料,建设及施工单位应主动提供备查。
第十二条 各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强信用动态管理,按季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并将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信用评价,对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应对其季度或年度信用按规定予以扣分。
第十三条 各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及实施细则。督导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按月拨付工资性工程款和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制度,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并会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对工资存款银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中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及时责令施工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及时通报各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在规定期限内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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