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财政局、区委组织部、区农林局:
为加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台市委办发〔2017〕28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5〕42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本级政府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5〕92号)精神,现将修订后的《台州市市级财政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财政局 中共台州市委组织部
台州市农业局
2018年9月30日
台州市市级财政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6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97号)、《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台市委办发〔2017〕28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5〕42号)精神,为加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财政设立专门用于支持市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扶持对象和扶持范围
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市区范围内年经营性收入10万元以下的村,并要体现集约、规模、高效要求。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以下项目:
(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就地兴建或异地联合兴建(不支持异地单独兴建)的物业项目。具体包括标准厂房、职工宿舍、商铺店面、写字楼、仓储设施、来料加工场所、渔业码头、小型冷库等。
(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就地盘活村集体房产和土地,包括原有村级组织办公用房、会堂、校舍、厂房、仓库以及利用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兴办的集体物业项目(含农家乐村级统一管理服务设施)等。
(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就地利用农林水资源(含通过宅基地整理等)兴建村级生产经营服务设施等项目。
(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稳健的工商企业合作经营、投资或参股等项目。
(五)对不具备实施物业扶持项目的村,可在区级成立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实行基金式扶持。
第三章分配方式和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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