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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5-26 台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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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进一步做好项目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办法》(浙财农发〔2017〕10号),以下简称《评审办法》,结合台州市实际情况,制定印发《台州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财政局

                      2018年1月22日

台州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实施细则

  

  一、评审职责

  1.根据《评审办法》规定,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应由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发办)负责评审。

  2.台州市农发办负责组织评审全市上报的产业化发展项目及其他省农发办指定评审的项目;负责台州开发县(含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辖区内土地治理项目初审意见核查;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农发办项目评审工作。

  3.项目所在地农发办负责项目的初步审核和实地考察。

  二、评审程序

  1.项目所在地农发办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实地勘察,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台州市农发办。

  2.台州市农发办制定评审方案,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可根据需要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专家或专业机构独立完成资料审核并及时出具评审意见。

  3. 台州市农发办在评审结束后及时反馈评审结论并上报省农发办。对拟立项的项目及扶持资金数额需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

  三、评审内容

  1.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建设要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源,能推动我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并有效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2.申报项目合规性。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相关规划、项目要求、市场准入等条件。

  3.建设方案可行性。规划布局合理,建设标准明确,治理措施得当,技术路线科学,工艺流程可行,设备选型配套。项目建设地政府和农民群众配合度高。  

  4.投资方案可靠性。项目投资估算准确,资金投向合理,资金筹措方案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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