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统一编号: | ZJJC00-2017-0009 | 有 效 性: | 有效 |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开展城市设计工作,进一步强化城市特色风貌管控,根据《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5号)、《浙江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浙建〔20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台州市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充分发挥城市设计在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特色风貌等方面的引领作用。通过城市设计和特色风貌管理,促进城市绿色发展、转型发展,提高中心城市的凝聚力和竞争力,全力打造独具魅力的“山海水城、和合圣地、制造之都”。
二、工作目标
通过2年左右时间,编制完成台州市总体城市设计、台州市区重点地区详细城市设计和部分实施性城市设计、专项城市设计,构建较为完善的城市设计编制体系和管控机制,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提升城市空间品质,为塑造具有鲜明台州特色的城市风貌提供规划保障。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城市设计政策规定。
制定《台州市城市设计管理细则》《台州市城市设计技术管理规程》,修订《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夯实专业技术基础,规范管理制度,保障城市设计依法高效实施。
(二)建立城市设计编制体系。
建立以总体城市设计为总纲,详细城市设计为核心,实施性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为补充,涵盖各层次、各类型的城市设计编制体系。
1. 总体城市设计。针对城市整体或城市分区编制的城市设计。台州市总体城市设计要在2018年底前完成,其基本内容和相关控制引导要求应当纳入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
2. 详细城市设计。针对城市一定区域范围编制的城市设计,宜以一个或若干个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确定范围。2019年底前要基本实现台州市区重点地区详细城市设计全覆盖。市区重点地区范围内详细城市设计应当单独编制,其他地区的详细城市设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单独或者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详细城市设计的基本内容和相关控制引导要求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指标中。
3. 实施性城市设计。针对已经确定用地性质并且近期拟实施建设的城市重要区块、重要建设项目编制的城市设计。未编制详细城市设计的台州市区重点地区范围内地块、城市主干道沿线、入城口及沿山滨水等地块,在编制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前应当编制实施性城市设计。实施性城市设计作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参考依据。
4. 专项城市设计。根据实际需要,针对城市天际线、建筑色彩、公共标识、夜景照明、城市雕塑、慢行系统等特定要素、系统编制的城市设计。
总体城市设计、详细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报市政府审批。
(三)构建城市设计管控机制。
着力构建从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到竣工规划核实全过程的城市设计管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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