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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

2021-05-26 台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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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

ZJJC01-2017-0045

有 效 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7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及《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历史违法用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台政办发〔2017〕4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全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工作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明晰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产权关系是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民增收、城乡统筹发展的基础;推进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工作,是建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按照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不动产统一登记等要求,统筹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促进农村各项改革的深入推进。

二、切实规范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处理政策

(一)本着“尊重历史、房地一体、分类处理、集中登记”的原则,在按照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精神做好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和按照浙政办发〔2017〕43号文件分类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基础上,用3年时间“集中调查、集中申请、集中发证”,基本完成辖区内农房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二)以下情形的农房不予补办审批手续。

1. 已作出拆除处罚决定并已进入法律执行程序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

2.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又不能整改消除的农房。包括位于严重影响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区的农房,危旧房排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农房等。

3.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且不符合规划调整政策的农房。

4. 违法建筑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5. 属于应拆未拆房屋的。

6. 违法建筑处理程序未执行到位的。

7. 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违法用地和违建房屋处置。

1. 对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进行处罚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各相关行政处罚主体集中审查作出处罚;处罚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2. 因重点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防治、下山脱贫、移民安置、抢险救灾等政府原因导致违法行为轻微的,免予处罚。

3. 对未批先建的生活附属用房,决定暂缓拆除的,不计入主房宅基地面积。

4. 移位建造的农民住宅,占用宅基地未超过批准面积,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在规划确认后,准予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涉及已经批准但尚在施工的移位建筑,允许正常施工,待竣工后再补办相关手续,准予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四)补办规划、用地手续。

1.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委托和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补办规划、用地手续。

2. 1994年4月19日《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建房的,视为符合城乡建设规划。

3. 未经批准建造的农房补办规划、用地手续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符合“一户一宅”的政策,农民在本村拥有多处宅基地,但其合计宅基地面积未超出当地政府规定限额的,以一宅计算;二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4. 对需补办土地及房屋相关审批手续的,一律以《确认决定书》的形式进行确认。

(五)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文件下发后,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城乡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六)规范确权登记。

1. 未经批准建设农房的具体建房时间由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书面材料证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

2. 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实行农房调剂的,受让方享受宅基地面积在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限额之内的,可以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

3. 建房报批时,设定拆除旧房为报批条件,在未履行报批条件前申请办理新房不动产权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4. 农户经单独审批后采取联建方式所建房屋的确权方式。户与户房屋产权分割清晰的,且分割后建筑面积可分户的,按其审批的建筑面积或联建农户的建筑面积分摊协议办理房屋登记。分割不清晰的,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可按共有产权的形式办理房屋登记。

5. 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升学、兵役、婚姻、就业、投靠、服刑等正常人口迁移成为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合法审批建造的房屋准予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在权属证书上注明相关信息。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村集体收回。

6. 夫妻双方一方是城镇户口,另一方原是农村户口的,且在农村只有一处房屋的,准予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人为原农村户口家庭成员。

7. 对不符合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的违法超占宅基地,违法超占不足一间且暂时无法拆除的,可对批准面积进行确权,违法超占部分应在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利证书中注明。

8. 对合法用地红线范围内建造的房屋,若有不符合补办规划审批手续且确因房屋结构等原因暂时无法拆除的违法建筑,可对批准建筑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违法超建部分应在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利证书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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