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
为深入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和《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7〕13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在《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33号)文件基础上,现就部分户口迁移政策调整完善如下:
一、全面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
(一)在我市有合法稳定就业且参加本地城镇社会保险连续满1年的人员,可申请在租赁的城镇合法住宅用房、就业单位集体户或就业地所在社区集体户登记为常住户口。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婚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随同登记常住户口。
申请时需携带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无房证明等材料,落户城镇合法租赁住宅用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租赁合同和租赁登记证明,每套租赁房屋只能挂靠落户1户;落户就业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同意落户证明;落户就业地所在社区集体户的,提供就业证明。随迁人员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二)台州户籍的农业转移人口,可直接申请在租赁的城镇合法住宅用房、就业单位集体户或就业地所在社区集体户登记为常住户口。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婚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随同登记常住户口。
申请时需携带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房证明等材料,落户城镇合法租赁住宅用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租赁合同和租赁登记证明,每套租赁房屋只能挂靠落户1户;落户就业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同意落户证明;落户就业地所在社区集体户的,提供就业证明。随迁人员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二、全面放开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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