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ZJJC73-2019-0001
统一编号 | ZJJC73-2019-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提高群众慢性病保障水平,规范慢性病门诊处方管理,方便慢性病患者配药取药,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慢性病门诊医保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落实慢性病门诊医保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慢性病病种管理制度
1.慢性病病种范围。结合我市慢性病疾病谱情况,将高血压、糖尿病2种疾病纳入我市慢性病病种门诊管理范围。
2.病种适用对象。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诊断患有慢性病病种疾病的,可纳入慢性病病种门诊管理。
3.病种治疗范围。慢性病病种的治疗范围参照我市特殊病种门诊规定的相对应的治疗范围。
二、建立慢性病病种连续处方管理制度
1.开具连续处方的医疗机构。已纳入我市医保定点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慢性病诊疗规范的条件和参保人员的需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由签约责任医生开具慢性病连续处方;二级、三级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根据专科建设需要,由医院确定开具慢性病连续处方资格的医生。
2.处方时限。纳入慢性病病种范围的病种,一次处方医保用药量可根据病情需要最多放宽到12周。患者可以在前次同种慢性病处方剩余用药量不超过7日(含)内提出再次配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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