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电动三轮车生产、销售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电动三轮车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1、禁止在本市生产、销售未经国家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三轮车。违反规定的,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2、消费者购买电动三轮车时,应当要求销售商提供所销售产品经国家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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