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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扶贫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6 台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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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扶贫办(委):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现将《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扶贫办公室

     2020年1月3日


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扎实推进我市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依据《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7]124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5〕42号)以及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以改善重点扶贫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帮助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高收入水平为目的,支持我市扶贫开发的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三条 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扶持范围为台州市区内,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扶贫开发区域或对象。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划清边界、厘清事权,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全市农村扶贫开发起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的领域,重点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工作。

(二)精准透明。以提高低收入农户发展能力和收入水平为核心,以提高发展技能、改善发展条件、优化发展服务为手段,瞄准关键环节,突出扶持重点,提高扶贫开发的精准性、有效性、持续性。规范管理,增强透明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全过程公开,确保精准扶贫公正公开。

(三)注重绩效。强化专项资金绩效导向,不断提高绩效因素在资金分配中的比例,建立健全财金合作扶贫机制,注重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五条 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因素法分配,积极引入市场化机制,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因素法分配考虑的因素分为客观因素、绩效因素和其他因素等三类。

(一)客观因素。权重为60%,主要包括重点帮扶村数量、重点帮扶村劳动力数和低收入农户人口数等子因素。重点帮扶村数量按省级、市级扶贫重点村数量确定;重点帮扶村劳动力数、低收入农户人口数以建档立卡的数据确定。

(二)绩效因素。权重为30%,主要包括上年度扶贫任务完成情况、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检查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单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子因素。

(三)其他因素。权重为10%,主要包括承办上级交办相关工作任务等子因素。

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可根据年度扶贫工作任务等实际,对上述各子因素及其权重进行调整。

第六条  因素法分配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各区依据市补助政策和市下达的任务,结合当地实际,按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方向统筹使用,市、省和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扶持方向和支持方式

第七条 各区应按照省市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围绕培育和壮大地方特色产业、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强低收入农户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扶贫资金管理细则。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雨露计划”除外)支出原则上从现有渠道安排,不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八条 根据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需要,从市级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扶持方向包括:

(一)发展产业。围绕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支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来料加工业、农家乐休闲旅游业以及电子商务平台、市场营销服务平台、扶贫光伏发电系统建设等。

(二)基础设施。围绕改善重点帮扶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规模产业基地道路建设、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内道路等。

(三)公益事业。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及其他小型公益设施。

(四)其他支出。主要是省、市批准的扶贫支出。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重点用于促进扶贫对象增收和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等方面支出。改善重点帮扶村基础设施方面支出原则上不高于除异地搬迁和光伏小康工程补助资金外其他扶贫发展资金(不含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林)场支出方向)总额的30%。

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以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一条  各区要切实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的管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按规定由本级财政统筹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转结余,原则上应继续安排用于扶贫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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