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台卫发〔2019〕94号
台州市卫生健康委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医保局:
根据《台州市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台卫发〔2018〕55号),为进一步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相关政策措施落实,重点解决当前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存在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加快完善签约服务长效筹资机制
各县(市、区)要于2019年底前建立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服务对象个人共同分担的签约服务经费长效筹资机制,明确三方分担的比例,按照4︰4︰2的比例进行筹资。个人未收费的除了按政策规定予以减免的部分签约对象外,不予医保签约服务经费配套。职工医保的签约居民,个人历年账户有余额的,在签约时通过刷医保卡支付个人承担部分的费用,并告知签约对象;个人历年账户无余额的用现金支付。其他签约居民用现金支付个人承担部分的费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收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时必须出具有效的医疗费用票据,票据开具的收费金额为个人承担部分的金额。医保基金承担部分在年底考核后,由相应医保经办机构按有效服务的人数和签约周期支付相应补助资金至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再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拨付至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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