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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 | ZJJC01-2019-0022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规范管理、强化责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思想认识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中央、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出台了系列文件,明确要求加强管理,规范程序,确保资金落实,依法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人地对应、即征即保”是省政府从当前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际情况出发,进一步强化依法参保、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各地各部门要增强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落实即征即保、应保尽保要求,扎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确保我市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二、进一步强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责任
(一)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贯彻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严格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主体责任,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切实强化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领导,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经办能力建设,落实业务经费保障。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各县(市、区)联席会议由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要进一步明确信访、公安、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健全完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三)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各地要按照省人力社保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9号)等文件精神,及时足额提取、划转各项资金,做到被征地农民参保应划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按月划转、充实社保风险金的资金按季到位,保证不产生新的拖欠问题。
三、严格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定
(一)严格“准入门槛”规定。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对象和范围,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确定,不得突破征地时间、征地要求、地类范围、核定规则、参保对象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各地不符合上级政策规定的制度要限期清理废止,立即停止执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确需在土地征用批准前安排参保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统筹考虑、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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