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发展,更好地满足我市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的新目标、新定位,聚焦民生补短板,坚持“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创新完善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质量保障的服务模式,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满足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努力促进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主要目标
2020年,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城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有所提高,服务能力有所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全市新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24家,新增托位600个;积极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培育省级示范单位2个以上;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到2025年,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基本健全,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80%以上。
三、服务模式
(一)支持指导以家庭为主的照护服务。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女职工产假、父母育儿假调整;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用人单位设置育婴室、哺乳室,按照规定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满足职工照护婴幼儿的需求。积极开展“互联网+育儿”等多种服务,通过网络、视频、母子手册等平台,依托各级各类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儿童早期健康发展基地、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和场所,以亲子活动、家长课堂、育儿沙龙、健康讲座、入户指导等方式,为家庭育儿提供专业指导服务,提高科学育儿知识和技能。拓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推进孕产期保健、新生儿访视和婴幼儿定期健康检查,加强婴幼儿发育监测和筛查评估,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优孕、优生、优育指导,为家长和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
(二)挖掘社区资源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在社区兴办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服务点。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并纳入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
(三)依托幼儿园延伸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教育部门负责幼儿园托班管理。积极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增加托班资源供给。
(四)鼓励单位为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和机关、大型企事业等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积极挖掘现有资源或建设相应规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照护问题,有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企业内设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作为单位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其中属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五)引进品牌连锁婴幼儿照护服务。大力扶持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支持国际、国内知名婴幼儿照护服务企业,通过直营或加盟方式落户我市,举办专业性、多层次、多品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四、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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