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台州湾新区财金局、生态环境分局,市级有关单位:
现将《台州市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31日
台州市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台州市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台州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台州市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9〕88号)、《中共台州市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建设美丽台州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8〕124号)和《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警示案例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台市委办发〔2020〕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州市绿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污染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等工作的资金。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专项资金到期后,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专项资金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绩效”原则,确保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并下达,指导市级相关部门和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并指导市级相关部门和地方做好项目管理等工作。
各县(市、区)财政、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分配、项目管理、监督检查、跟踪问效、项目储备、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并对资金的合法使用和有效管理负责。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生态建设项目
1.生态保护项目。“两山”理论实践创新实践基地创建(含方案编制)、省级以上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含规划编制)、农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点生态功能区规范化建设、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与监管、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宣传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2.环境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水、大气、土壤、海洋、辐射、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和应对气候变化等。
3.美丽台州建设宣传工作。主要包括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等。
4.生态环境管理能力建设项目。包括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应急能力建设、监控平台系统建设运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运维、生态环境管理仪器设备服务采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排污权储备管理、第三方监测和环境监管服务等。
(二)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警示案例整改项目
1.医化园区智慧环境监管项目。建设医化园区空气和水质自动站、高空瞭望等设施,建成集污染源监测、环境质量监测、污染防治过程视频监控为一体的监测监控体系;建设市智慧环境监管指挥中心平台和县市区园区环境信息数字化系统;企业建设环境信息监管平台及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处理运行全过程监控等。
2.医化园区环保设施整治提升项目。按照医化行业整治提升要求,全面升级医化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企业自身污染处理能力相匹配的预处理设施及末端处理装置等。
3.修造船行业、椒江两岸流域等其他警示案例相关整改项目。
(三)生态补偿
1.长潭水库生态补偿。包括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和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建设补偿。
2.椒灵江流域生态补偿。包括椒灵江流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化、节水型社会建设、流域综合治理、水污染防治、水土流失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等。
(四)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需要统筹安排的环境保护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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