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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国资委关于改革市属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2021-05-26 台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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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属企业:

《台州市国资委关于改革市属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国资委

                               2020年10月19日

台州市国资委关于改革市属企业工资决定

机制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做强做优做大国有经济,提高企业发展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或监管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根据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服务和运营效率、薪酬策略等情况,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和劳动力市场价位等因素,结合省人力社保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对工资总额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调整等作出预算安排,并进行有效监督和控制。

第五条 企业工资总额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效益与效率导向。职工工资总额确定以及增长应当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相挂钩,实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不断优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持续增强企业活力、创造力与市场竞争力。

(三)坚持分级管理。完善出资人依法依规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工资总额分级管理体制,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调控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优化内部分配结构。

(四)坚持分类实施。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等,实行差异化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和决定机制,引导企业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第二章 工资总额分级分类管理

第六条 市国资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制定市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公司治理完善程度、人力资源管理市场化程度、收入分配规范情况等,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管理。

第七条 企业履行内部工资管理职责,按照国家、省、台州市工资管理有关制度和调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或办法。根据所属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经营性质等,按照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制度要求,完善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科学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预算方案经市国资委备案或核准后,认真组织开展预算执行、监督、清算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竞争类企业原则上实行备案制管理,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净利润、人均利润、人工成本利润率等反映企业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力的指标挂钩。

第九条 功能类企业原则上实行核准制管理,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净利润等反映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和体现服务全市重大战略、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重大专项任务等方面的指标挂钩。

公益类企业原则上实行核准制管理,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等体现企业的服务质量和保障能力等方面的指标挂钩,同时兼顾反映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

对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健全、收入分配管理规范的功能类企业与公益类企业,经企业申请并报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可探索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经市国资委同意,可探索授权董事会依法依规管理企业职工工资总额。

第十一条 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出现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工资增长与效益不匹配、内部收入分配不规范等情况的,市国资委可取消其备案制资格,纳入核准制管理。

 

第三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十二条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分为保障性工资总额和效益工资总额两部分,保障性工资总额比重竞争类企业原则上不超过20%,功能类企业与公益类企业原则上不超过 80%,由企业根据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效益预期情况等合理确定,比重三年内保持不变。

第十三条 保障性工资总额增幅与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下简称全市 CPI)等挂钩。企业上年职工工资水平在我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市平工资)1.5倍(含)以下的,当年保障性工资总额增幅不超过全市CPI的3倍;在市平工资 1.5~3(含)倍的,保障性工资总额增幅不超过全市 CPI的2倍;在市平工资 3 倍以上的,保障性工资总额增幅不超过全市 CPI。

第十四条 效益工资总额增幅,与企业当年的效益指标、任务完成率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指标等的增幅挂钩,上述指标采用经审计后的财务决算和工资报表数据,发生会计政策变更、合并范围重大变动、重大期初数调整、重大非经常性损益等情况的,应对相关指标进行调整。上述指标原则上以上年完成值为基数。

第十五条 竞争类企业效益工资总额联动指标及权重设置如下:

    (一)效益指标占60%,企业可从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指标中选取一个,一定三年。净利润指集团合并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净利润,包含少数股东损益;净资产收益率为集团合并净利润除以当年平均所有者权益,含少数股东损益和少数股东权益。(下同)

(二)劳动生产率指标占20%,主要是人均利润。人均利润为集团合并利润总额除以当年企业全年平均职工人数。

(三)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指标占20%,主要是人工成本利润率。人工成本利润率为集团合并利润总额除以企业当年职工人工成本总额。(下同)

第十六条 功能类企业效益工资总额联动指标及权重设置如下:

    (一)效益指标占40%,具体指标同竞争类企业。

(二)任务完成率指标占40%,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功能类企业基本指标(不含经济指标)的得分情况,该指标增长率在±15%之间合理确定。考核中得满分的,该指标增长率为+15%;得 60%及以下分值的,该指标增长率为-15%;其余按比例计算该指标增长率,得80%分值时,该指标增长率为0。

    (三)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指标占20%,具体指标同竞争类企业。

第十七条 公益类企业效益工资总额联动指标及权重设置如下:

(一)任务完成率指标占60%,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公益类企业基本指标(不含经济指标)的得分情况,该指标增长率在±15%之间合理确定。考核中得满分的,该指标增长率为+15%;得60%及以下分值的,该指标增长率为-15%;其余按比例计算该指标增长率,得80%分值时,该指标增长率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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