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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的若干意见

2021-05-26 台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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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坚持‘不落一村、不落一户、不落一人’,切实做到‘三个清零’”总体目标任务,深入实施我市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全面提高低收入农户的发展和保障水平,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低保低边对象进退条件的认定

各地要坚持“应保尽保”工作原则,将符合认定条件的低保、低边对象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范围。非台州户籍人员与台州户籍人员因婚姻关系并在台州共同生活,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低保、低边认定条件的,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额时该人员应当纳入低保、低边家庭人口数。各地应当建立健全低保、低边家庭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增加或者减少相应救助金额或者项目;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停止救助。因领取养老保险金而导致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低保、低边家庭认定条件的,可以给予一年的渐退期。无子女或有子女且子女无赡养能力的60周岁以上低保、低边对象,家庭人均货币财产认定条件分别放宽到低于当地同期6倍、8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落实低收入农户家庭的收入认定和补差政策

各地要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规定开展低收入农户家庭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各项收入核算工作,对已明确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的各项收入不得计入家庭收入,同时对医疗、教育等必须的家庭刚性支出费用按规定进行核算,确保精准核定低收入农户家庭经济状况。在福利企业工作的残疾人和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工资性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对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全额享受低保金。

三、提高低收入农户家庭子女义务教育资助标准

全面消除因贫失学、辍学现象,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100%。各地要提高对义务教育阶段低收入农户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子女的资助力度,在执行省定标准的基础上,将“营养餐”的资助标准提高至不低于省定标准的1.3倍。鼓励各地创造条件解决低收入农户家庭子女就读高中和大学的生活困难。

四、提高低收入农户家庭成员的门诊医疗费用救助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100%,年度救助封顶线为600元。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和因病致贫对象门诊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60%,年度救助封顶线均为400元。以上各类医疗救助情形均不设起付线。

五、提高低收入农户住房安全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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