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听证规则》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九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听证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更好地体现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和参与权,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和《丽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三条 听证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平等有序参与。
第四条 听证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5日前,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事项;
(三)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旁听人员的条件、方式和截止时间;
(四)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一名,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听证会设听证员二名,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听证会设听证秘书一名,负责听证笔录,协助听证主持人办理听证会有关事务。
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为听证解答人。
听证会设听证陈述人五至十五名,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代表广泛性、利益相关性等原则,在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当中确定。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的,可以按照听证会公告的要求,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申请。
听证会的陈述人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根据报名发言的主要内容和报名先后顺序以及不同意见的发言者大致对等的原则,确定听证陈述人名单。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或者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的人数不足五人时,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指定或者邀请下列单位和个人作为听证陈述人:
(一)与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
(二)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有关人员;
(三)专家、学者;
(四)公职律师;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确定听证陈述人名单后,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听证陈述人,并将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供给听证陈述人。
听证陈述人应当按时出席听证会,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应当提前告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听证陈述人可以委托他人在听证会上代为陈述意见。
第九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
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举行听证会的5日前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参加旁听。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申请的情况及会场可容纳程度确定旁听人员,并及时发给《旁听证》。
第十条 听证会应当如期举行。确需变更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事先公告并及时通知有关人员。
第十一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员、听证陈述人、听证解答人,并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解答人按照听证主持人的要求对听证事项作出说明;
(三)听证陈述人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进行发言;
(四)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情况进行简要总结;
(五)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二条 听证解答人应当对听证的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和解答。
第十三条 听证陈述人应当按照听证主持人确定的顺序和时间发言,确需延长发言时间,必须经听证主持人同意。
听证陈述人应当围绕听证的内容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听证陈述人发表与听证事项无关的意见或者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四条 听证陈述人对听证解答人的发言有不同意见的,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后,可以补充发言。
听证陈述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详尽发表意见的,可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十五条 旁听人员对听证事项有疑问或有意见、建议的,可在听证会结束后通过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
第十六条 听证员可以对听证陈述人、听证解答人提问,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回答。
第十七条 听证会上的发言和提交的材料,由听证秘书进行记录、整理。
第十八条 听证会结束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对听证陈述人、听证解答人、旁听人员的意见、建议进行研究,并写出书面听证报告。
听证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陈述人的意见、建议和理由;
(三)听证解答人的观点和理由;
(四)旁听人员的意见、建议;
(五)听证员的意见和建议;
(六)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提请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听证报告应一并提交。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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