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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金融支农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6-03 丽水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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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金融支农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8〕105号)、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加强浙江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杭银发〔2008〕201号)精神,结合丽水实际,现就我市开展农村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农户信用、林权(农房)、贷款授信三联评,小额信用贷款、林权(农房)抵押贷款、农户担保(联保)贷款三联动,政府、银行、农户三联手”的要求,建立农村信用等级评价制度,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创建工作,全面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林权抵押贷款,加大对农户创业创新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目标

2009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村信用等级评价和综合授信工作,评价面要达到行政村的80%,9月底前完成农村信用等级评价和授信工作。在此基础上,开展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工作,并建立全市统一的农户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为金融机构开展信贷业务提供信息支持。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农村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丽水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并在市人民银行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市农村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辖区农村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全市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四、实施内容

(一)统一评价标准,规范信用管理。由市人民银行制定农村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统一评价标准,规范评价程序,严格评价管理。评价结果报县(市、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查后,由各县(市、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对获得相应信用等级的农户进行命名,并颁发《信用证》。在此基础上,深入开展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标准由市人民银行制定。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负责向当地人民银行推荐,经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并报经县(市、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信用村由各县(市、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命名和授牌。信用乡(镇)报经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予以命名和授牌。

(二)建立征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市人民银行作为全市信贷征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农户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将农户的基本信息、信用等级、贷款授信以及不良记录等内容纳入信用信息库统一管理,及时更新。各涉农金融机构要把查询农户的信用信息作为发放农户贷款的必要环节,简化贷款调查程序,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充分发挥农户信用信息平台在防范贷款风险和促进农村信用建设中的作用。

(三)明确评级主体,分区域组织实施。由各县(市、区)组织金融等相关部门、各乡(镇)政府开展农村信用等级评价和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工作,以行政村为单位成立农村信用评价小组,专门负责对村农户的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要根据农户信用评价情况,建立完善的农户信用档案,并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供农户相关信用信息。

(四)改善授信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各涉农金融机构要结合农户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进一步完善贷款授信管理。根据农户的信用等级、资产状况、贷款需求以及金融机构自身资金实力等情况,对其核定相应的贷款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应包含小额信用贷款、林权(房产)抵押贷款、农户担保(联保)贷款的额度。并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效率。对于小额信用贷款,在核定的信用贷款限额内,不需要提供担保、抵押,凭《信用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就可以到贷款授信机构的营业网点直接办理贷款,不需贷前调查和层层审批。对农户贷款需求额度超过其核定的小额信用贷款限额的,可采取林权或农房抵押贷款试点区域已持有房产证的农房作为抵押的方式,在贷款综合授信额度以内,农户以其拥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或房产提供最高额贷款担保,可以一次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三年有效,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循环使用,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户的贷款需求。对贷款需求额度超过小额信用贷款限额,借款人又不能提供有效抵押的,金融机构可以采取农户担保(联保)的方式予以解决。

(五)落实配套政策,促进持续发展。各涉农金融机构对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应制定相应的贷款优惠政策,实行贷款优先、额度放宽、手续简便、利率优惠。对低收入农户贷款和单笔金额2万元以内的林权抵押贷款执行基准利率,由当地财政给予基准利率50%的贴息。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开展农村信用等级评价,全面推广农户循环贷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重要举措,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大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具体体现。通过农村信用等级评价,规范信用管理,对进一步改善金融支农服务,支持农民创业创新,推进农村信用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政府和金融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开展农村信用等级评价、推广农户循环贷款、深化信用村和信用乡(镇)创建作为2009年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全市农村信用评价工作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落实工作职责。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信用评价工作,切实加强对当地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直接负责,落实部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好群众的宣传发动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维护信用评价工作秩序。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农村信用等级评价和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管理办法,对农户信用等级、信用村、信用乡(镇)实行统一管理,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具体做好信用评价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工作。省农信联社丽水办事处要组织辖区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做好农村信用等级评价和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的具体实施工作,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全面推广农户循环贷款,不断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其他涉农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评价结果和信用信息平台,积极参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林权(农房)抵押贷款的发放,不断拓宽支农服务范围。各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信用评价工作,结合本部门职责,注重对评价结果的开发与利用,进一步扩大评价影响,提高评价效果。

(三)把握工作原则。一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农村信用评价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定性工作,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实事求是,准确把握评价标准,做到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对农户小额贷款授信额度的确定不搞“一刀切”,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做到一社(行)一定、一村一定、一户一定,有效满足农户的贷款需求。二要维护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自主权。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信用评价工作的领导,全力支持信用社开展评价工作。农村信用社也要主动做好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工作,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开展工作;要充分发挥当地村两委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听取村两委干部的意见,调动其参与信用评价、监督贷款发放、协助贷款管理的积极性。三要规范操作,公开民主。农村信用评价要严格标准、规范程序、讲求实效,实行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公信力和透明度。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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