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富民强市的基础性产业,在提供劳动就业、增加财政收入、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培育建筑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67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三市并举”发展战略,以“六城联创”为契机,积极推进“千亿富民”工程,努力建设生态文明和全面小康社会。围绕“政府推动、政策驱动、市场带动”的发展思路,加快培育壮大建筑支柱产业,着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不断提升我市建筑业的外向拓展能力、经营管理水平、科技进步水平、节能降耗水平和行业管理水平,促进我市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发展目标
按照市委提出在与全省同步基本实现全面小康之时,建设生态文明初见成效的要求,促进建筑业产业规模进一步发展壮大。到2012年,实现全市建筑业总产值突破150亿元,年均增长15%以上;市外建筑市场施工产值占全市建筑业总产值的20%以上;全市培育年产值超6亿元并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施工总承包龙头企业2家,年产值超3亿元骨干企业3家;施工领域拓宽,专业结构齐全,规模企业比重明显增加,多元经营格局初具规模,建筑市场更加规范,市场竞争力有新的突破;实现科技进步、节能降耗水平、建设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普遍提高,施工安全状况明显好转,行业发展的能力明显增强。
三、政策措施
实现我市社会与经济发展的“两个千亿”目标,其中社会固定资产千亿目标的60%以上需通过建筑业来形成新的生产能力或使用价值。因此,各级政府及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的培育和发展,加强建筑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研究,把建筑业作为我市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摆上议事日程,切实转变职能,各司其职,积极支持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主动承担起振兴建筑业发展的指导与协调工作,大力培育本地市场主体,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一)培育建筑业龙头、骨干和优秀企业。每年评选命名一批建筑业龙头企业、重点骨干企业和优秀企业。凡上年度建筑业产值达到5亿元,入库地方财政收入达到8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集团);凡上年度建筑业产值达到3亿元,入库地方财政收入达到6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集团);凡上年度建筑业产值达到2亿元,入库地方财政收入达到3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集团);由市政府分别命名为“丽水市建筑业龙头企业”、“丽水市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和“丽水市建筑业优秀企业”。
丽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在设定资格条件要求和制定资信评分标准时,可对丽水市建筑业龙头企业、重点骨干企业和优秀企业予以适当倾斜,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金融部门应当合理设定建筑业龙头、骨干和优秀企业的信贷额度。
(二)鼓励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建筑业企业实行跨行业、跨产业的资产重组,加快企业低成本的扩张,加强与有投融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扩大承包范围,扩大劳务输出,实现在市场、管理、技术方面的优势互补。建筑业企业在联合、兼并、重组过程中办理涉及资产评估、土地、房产、车船等变更费用,享受转制企业的有关费用减免政策。建筑业企业开户银行对资产实力强、资质高、守信用的企业要加大信贷授信额度,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简化审批程序,并进一步优化结算服务。
(三)规范建筑业企业的税收征管。鼓励和支持建筑业企业建帐健证,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业企业,应依法规范成本核算,工程财务成本工资中的工日数可按浙江省计价定额规定计取,工程财务成本工资中的日人工工资单价可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丽水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为依据计取,据实列支。
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业企业,税务部门在国家规定的核定应税所得率范围内,结合丽水建筑业的实际情况,就低核定应税所得率。
(四)鼓励建筑业企业开拓市外市场。建筑企业开拓市外建筑市场施工产值达到1.5亿元以上,且占当年企业建筑施工总产值50%以上的,由市政府命名为“丽水市建筑业开拓市场优胜企业”。对建筑企业在市外承建地方标志性建筑或造价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各金融机构要给予优先支持帮助。
(五)解决建筑业企业生产用地和办公条件。各级政府要安排若干地块用于建筑企业总部生产办公基地,根据建筑业发展要求,着手规划若干建筑机械、设备、材料的仓储、租赁、维修中心等用地。对建筑业企业所需的土地,在供地方式上可设定产值、税收为条件挂牌出让。
(六)加快推进企业结构调整。鼓励发展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从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合法分包劳务作业工程时,符合《建筑法》规定分包条件的,其应纳的营业税直接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代扣代缴。引导鼓励有一定专业施工基础的中小型企业改造为专业承包企业,突出专业技术,积极培育成为技术密集型的专业企业。
(七)鼓励建筑业企业科技创新。支持建筑业企业开发应用新技术。各级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科技三项经费用于建筑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积极实施建筑业生产科技示范工程,推广“绿色环保型建筑”和“节能省地型建筑”。建筑业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鼓励建筑业企业技术改造。企业购置先进机械设备提升技术装备水平的,可享受市政府工业发展政策技改项目补助。建筑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加快建筑业企业信息化建设。经市经贸委认定的企业购置软硬件设施实际完成额在25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视为技术改造项目,可享受市政府工业发展政策技改项目补助。建筑业企业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为二年。
(八)加快人才培养和引进。建筑业企业应加强与高校的合作,多渠道、多形式地培养人才,职工教育经费可在企业工资薪金总额2.5%的范围内按实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鼓励建筑业企业接纳专业对口的大中专毕业生、引进高层次人才(含国家一级建造师),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相关人才引进优惠政策。鼓励建筑业企业通过创办民工学校等形式,加强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培育建筑基础技工培训机构,帮助有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和建筑企业创建建筑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所。
(九)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制定和完善招投标管理办法及配套政策措施,加强招投标管理与监督。建立建筑、勘察设计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限制和淘汰市场行为不规范、社会信誉差、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低的建筑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企业和中介机构,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逐步完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及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制度,进一步完善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管理机制和建筑行业信用体系。
为确保建筑市场竞争公平、公正,实现市场规范管理,保证税负公平,凡在丽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报验或税务登记手续,纳入税务部门统一管理。
四、奖励政策
市政府设立建筑业发展专项基金。该专项资金每年安排用于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创优夺杯、开拓市场、资质晋升等方面的奖励。
(一)首次获“丽水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首次获“丽水市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 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首次获 “丽水市建筑业优秀企业”称号和“丽水市建筑业开拓市场优胜企业”称号的,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
(二)获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获省优质工程“钱江杯”奖、获丽水市优质工程“九龙杯”奖,其奖励政策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品牌培育与质量提升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08〕37号)执行;获“省级文明标化工地”称号和获“市级文明标化工地”称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由一级晋升为特级的,奖励100万元;主项资质由二级晋升为一级的,奖励20万元;主项资质由三级晋升为二级的,奖励8万元。
(四)支持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建立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对纳入国家或省、市计划的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和研发项目,按照有关文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建筑业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投入额的4%补助,单个企业享受此项补助不超过30万元。
(五)对建筑企业在市外承揽工程且企业所得税回注册地缴纳的,按该项目回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以上奖励和补助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五、附则
(一)本意见享受对象为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纳税营业额实现在本市的建筑业企业;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其他扶持政策中同一类别的政策条款。
(二)企业的奖励和补助资金申报材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当地县(市、区)建设局。各县(市)建设局会同财政部门(区属企业需会同莲都区政府)审核并编制资金使用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拨付资金。
(三)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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