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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1-06-03 丽水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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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金融要素保障,现就加快我市金融业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充分认识金融业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具有保障资金需求、优化资源配置、调节经济运行等功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第一推动力,特别是我市作为经济欠发达地区,金融的支撑和推动作用则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当前,我市正处在“补课和赶趟”的特殊发展阶段,这对金融业的改革和发展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对我市实施“两创”总战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新跨越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进一步提升金融业发展的战略地位。要把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作为我市实施“两创”总战略和“三市并举”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通过深化改革、推进创新、优化环境,促进金融业逐步实现从注重规模和总量的扩张向注重服务功能提升和结构优化转变,从单纯资金要素保障功能向综合的金融服务产业转变,使金融业真正成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产业。

(三)加强对金融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和服务。各县(市、区)政府要把推进金融改革与发展作为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突出金融工作重点。要认真落实政府在金融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健全金融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政府部门与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配合,完善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切实帮助解决金融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推进我市金融业的改革与发展。

二、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组织与服务体系

(四)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围绕“两创”总战略,进一步健全金融组织与服务体系,着力提升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使金融要素集聚水平和保障能力显著提高;进一步扩大保险业务,着力提高保险的深度和密度,不断增强保险业的经济补偿、社会管理和资金融通功能;进一步培育上市资源,着力拓展直接融资渠道,优化企业融资结构。

(五)充分发挥大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金融主导作用。大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是我市金融业的中坚力量,要支持大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积极争取其上级行在信贷规模、结构和投放节奏等方面加大对我市的支持力度。积极构建银企交流合作平台,为增进银企合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积极引导大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县域金融服务,增强服务手段和功能,支持大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做大做强。

(六)大力支持股份制商业银行发展。进一步加大引进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工作力度,对来丽水设立分支行的,在财税政策、土地使用等方面提供相关便利和优惠。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发挥体制、机制灵活的优势,积极开展金融创新,延伸金融服务;支持股份制商业银行在金融网点偏少和竞争不充分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外地股份制商业银行来我市开展信贷业务,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提供便利与支持。

(七)继续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巩固和扩大前阶段的改革成果,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不动摇,坚持县级联社法人地位长期稳定;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转换经营机制,不断增强农村信用社的综合实力和经营活力,使信用社真正成为推动“三农”事业发展的主导金融力量。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动农村合作银行股份制改造,壮大其资本实力,转变发展模式,提高核心竞争力。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商业性贷款业务,不断拓展信贷支农领域,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鼓励邮政储蓄机构发挥网点渠道优势,扩大小额贷款发放面,加强与涉农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多方面引导邮政储蓄资金更多地回流农村。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拓展农村保险市场,积极开展各种涉农保险业务。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积极组织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工作,争取开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试点,稳妥推进各类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着力构建“覆盖全面、功能完善、分工合理、服务高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八)加大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力度。按照“积极引导、科学规划、分类指导、精心培育”的原则,在全市范围选择一批质地优良、成长性好、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作为培育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跟踪指导和服务。对被列为重点培育对象的企业,相关部门要提前介入上市服务工作,涉及审批核准事项的,要开辟绿色通道,特事特办。要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以及证券中介机构的联系,强化合作培育机制。

(九)努力拓展直接融资渠道。要充分发挥上市公司的资本平台作用,鼓励上市公司采取多种方式扩大再融资规模,提高投资控股能力;要立足国内主板、中小板和拟推出的创业板,兼顾境外资本市场和买壳、借壳上市,大力推进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多渠道上市融资。鼓励企业股改上市和上市再融资的优惠政策,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股改上市的若干意见》执行。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途径进行债券融资。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创造条件申请发行次级债等资本性债务工具和金融债,不断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实现融资结构多元化。

三、推进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十)确保资金要素供给。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下,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切实加大信贷有效投入;要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突出支持重点,确保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资金需求。鼓励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积极向上级行争取信贷政策倾斜,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大力拓展票据融资业务,加快优质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融资步伐,多渠道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全力支持和配合上级行在我市开展金融创新试点。

(十一)完善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制度。结合信用村镇创建活动,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深入实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制度,进一步扩大贷款面,提高小额贷款授信额度,实行优惠贷款利率。进一步完善扶贫小额信贷制度,低收入农户小额贷款按照《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行等关于推广小额贷款支持低收入农户增收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07〕111号)执行。鼓励金融机构大力推广农户、个体工商户、微小企业联保贷款制度,按照“自愿组合、多户联保、风险共担、共同发展”的原则,对联保小组成员提供贷款支持。

(十二)大力推进林权抵押贷款。认真总结前阶段的工作经验,进一步深化林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流转平台,完善流转机制,落实各项配套政策,扎实推进林权抵押贷款的深入开展。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对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推动力度,落实领导责任,明确工作进度,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林权抵押贷款扩面增量工作取得新突破。

(十三)积极探索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农房抵押贷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国土、建设、司法、金融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和通力协作。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农房抵押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积极创新,合力破解政策难题,为农房抵押贷款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在工作步骤上,先在各县(市、区)的城区、中心镇或下山脱贫新村等地选择试点,待各项配套机制和管理办法完善后,再向一般农村推广。

(十四)加快保险业务发展。积极探索政府补贴与商业运作相结合的特色保险发展模式,全面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两扩大一提高”,扩大保险品种,扩大试点范围,逐步提高农业险种保费的财政补贴比例,完善补贴制度;进一步深化政策性农房保险,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加强和改善灾损裁定工作,提高保险理赔效率。鼓励保险机构大力拓展责任保险新业务,积极发展城乡养老、健康保险,开发农村合作医疗补充保险产品,不断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加快构建多层次的农村保险体系。

(十五)加强农村支付结算网络建设。扩大现代化支付系统在农村地区的覆盖面,畅通农村支付结算渠道。改善农村地区银行卡受理环境,着力推进银行卡的使用。推广使用银行汇票、支票等非现金支付工具和网上银行业务,逐步改变农村地区支付工具单一和结算网点不足的局面。

四、优化金融环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十六)加快贷款担保组织建设。按照“政府支持、部门协助、市场运作”的模式,建立市区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补偿政策按照《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丽政办发〔2007〕47号)执行。进一步加快农业担保机构发展,参照《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丽政办发〔2007〕47号)规定对农业担保机构按照担保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各县(市)可参照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担保基金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以参股、委托运作和提供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发展。建立健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制度,提高担保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

(十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继续深化信用村镇创建工作,广泛开展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建立健全农户信用档案,着力构建乡镇政府、村委会、信用社、农户四位一体的农村信用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信贷征信体系建设,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加大信息征集力度,扩大信息征集面和使用范围,推进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强化失信惩戒机制。

(十八)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行为。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政策透明度,明确民间融资和非法金融业务的界限,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制观念和风险意识。增进部门协作,切实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测、分析和管理,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促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发金融理财产品,拓展投资渠道,满足民间资金投资多元化需求,引导民间资金依法有序进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建设。

(十九)切实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深入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素质,培育信用文化。依法打击金融领域的各种犯罪活动和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加强金融债权司法保护;依法取缔非法集资、地下钱庄、地下保单、高利贷和非法外汇买卖等各种非法金融活动。加强对典当、担保、寄售、非融资租赁等行业的规范管理,促进依法合规经营。加强金融监管,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着力构建健康、规范、有序的金融发展环境。

(二十)完善金融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监测、分析与评估,重点关注地方小法人机构的流动性风险和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立重大事项和金融风险预警通报制度。完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不断提高金融风险的应急处置能力。

五、加强政策支持,促进金融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十一)完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市区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直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落实配套资金,切实做好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

(二十二)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制度。按照《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规定,认真做好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确保风险补偿资金规范、高效使用。市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林权抵押贷款和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参照《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给予风险补偿,各县(市)参照执行。

(二十三)建立政策性保险风险补偿机制。对农业、农村住房等政策性保险实行风险补偿政策,市区按照政策性保险保费收入与理陪支出差额的20%给予风险补偿,各县(市)参照执行。

(二十四)发挥财政资金的支农导向作用。各级农口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在支农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和存放财政支农资金,增强信贷支农实力。对享有财政资金补贴奖励的支农项目,农口和财政部门在安排涉农资金补贴奖励时,可交由发放配套项目贷款的支农金融机构选择给予补贴奖励的项目和单位。银行对林权抵押贷款和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等实行优惠利率,利率上浮幅度原则上不超过50%,市区对利率优惠部分给予50%的财政贴息;对低收入农户小额贷款和2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执行基准利率,市区给予基准利率50%的财政贴息,各县(市)参照执行。

(二十五)强化金融人才支撑。人才是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第一资源。要加快中高级金融人才培训平台建设,强化金融教育培训,采取多种形式提高金融管理干部和金融从业人员的素质。对金融机构急需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在工作和生活条件,包括其配偶和子女的就业、入学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对金融机构为引进高级管理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费用,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十六)完善金融激励机制。建立市政府金融发展奖励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市级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有效投入,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重点项目建设、中小企业和“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创新和改进服务。各县(市、区)也要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建立相应的金融发展奖励资金,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加大对金融发展的政策支持。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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