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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 丽水军分区关于批转市人力社保局丽水军分区政治部丽水市军人随军...

2021-06-03 丽水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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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丽水军分区政治部制定的《丽水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已经市政府、丽水军分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           丽水军分区

 2014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

市人力社保局  丽水军分区政治部

 

为进一步做好驻丽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社保厅省军区政治部浙江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4〕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安置对象

符合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随军条件,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丽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二、安置原则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贡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各级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和省就业安置政策,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地就近的原则,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以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三、安置方式

丽水市区驻军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由市区各单位共同承担;各县(市)的驻军,根据属地原则由各县(市)承担相应的安置任务。

(一)公务员身份(含参公人员,下同)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安置。

1.属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安置,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单位职级相近原则,由各级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在编制职数范围内,按照公务员转任相关规定,实行计划安置。接收单位收到安置计划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转任手续。

2.属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随军家属安置,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单位岗位相近原则,由各级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根据具备相应条件随军家属的年龄、学历、专业和数量等相关情况,在单位核定的编制、岗位范围内下达安置计划。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聘用手续。

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3.对在中央和省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参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安置办法进行安置。各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当地政府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会同军分区(人武部)和驻地人民政府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二)国有企业职工或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安置。

1.具有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并正常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随军家属,或有意愿到国有企业(含中央及省属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下同)工作的随军家属安置,按照属地管理、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由各级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根据用人单位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学历经历等情况,下达安置计划。对属于初次安置随军家属的国有企业,按年度招用新职工总量的5%以上比率确定;其他按年度招录新职工总量的3%比率确定;按安置计划计算不足1人的,则根据企业规模情况,每年或2年为周期落实1个岗位指标。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按规定办理接收手续,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随军家属符合国有企业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2.积极开展公益性等岗位援助就业。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挖掘社会服务、公益事业、社区岗位等就业资源,安排一定比例的公益性岗位安置随军家属。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岗位遇有空缺确需补充人员的,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随军家属。

3.鼓励和倡导企业特别是大型民营企业积极吸纳随军家属,对吸纳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随军家属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

4.对有自主创业愿望的随军家属,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扶持,按规定给予市场准入、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创业补贴等优惠政策支持,帮助其尽快实现自主创业。

5.人力资源市场适时为随军家属推荐就业或每年举办一次送岗进军营招聘活动,积极为随军家属提供就业服务。

6.实行促进就业的过渡性措施,对随军6个月未就业、且无固定收入的随军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费。政府生活补贴由当地财政列支,不能与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7.驻地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开发后勤服务性岗位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计划。

1.提供虚假材料的或档案材料不齐全的;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或在规定时限内不报到的;

3.在驻地有工作且有固定收入的;

4.已安置过一次,再次申请安置的;

5.其他不符合法律及有关政策规定的。

四、优惠政策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因公(战)致残(一至六级)、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奖励、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10年以上军人的随军家属以及有就业困难的团职以上随军家属作为重点安置对象,在随军所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落实专项岗位计划优先予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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