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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 丽水军分区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

2021-06-03 丽水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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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2〕93号)精神,结合丽水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征兵宣传成效

(一)完善宣传机制。建立健全宣传部门、兵役机关和国防教育部门通力协作的长效工作机制。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通信运营商等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积极承担公益性征兵宣传的社会责任。坚持把征兵宣传教育作为全民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市、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的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计划。坚持把领导干部、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青少年学生、适龄青年及其家长作为重点对象,广泛开展征兵宣传。

(二)广泛宣传动员。每年5月第二周为面向全市大学生的“征兵宣传周”,在全市所有全日制高等院校深入开展“五个一”活动(每个学校举办一次征兵和优抚安置政策咨询活动,一次士兵典型报告会,每个院系开展一次征兵政策宣讲活动,每个班级开展一次主题党团活动,给每位毕业生发一条征兵宣传短信),确保所有高校学生都能及时了解征兵政策、应征程序和时间安排。每年7月为全市“征兵宣传月”,期间各地集中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丽水日报社、市广电总台等主流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加大征兵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丽水网及学校“校园网”开设征兵工作网页;公交移动电视、公益LED屏和邮政、移动、电信、联通等发放征兵宣传资料、播放征兵宣传片、播报征兵宣传标语、群发征兵宣传短信,确保征兵宣传全员额、全方位覆盖。

(三)浓厚拥军氛围。倡导“一人当兵、全家光荣”的好风气,当地政府要为入伍青年家庭发放“光荣军属”牌匾,报送立功受奖喜报。每年“八一”节前,在主要媒体宣传立功受奖的入伍青年。每年“元旦”、“春节”等重要节日,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定期走访慰问退役士兵和服现役士兵家庭。

二、完善征兵优抚安置政策

(一)提高进藏义务兵优待补助标准。进藏义务兵(由各县<市、区>定兵会议确定到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不低于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2.5倍发放,并在入伍当年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进藏义务兵服役期间,因身体原因,不适宜继续在西藏服役的,在西藏服役不满半年(从进藏之日起算)的家庭优待金按普通兵标准发放;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服役当年家庭优待金按进藏兵标准的50%发放。农村籍入伍的进藏义务兵在西藏地区服役期满退伍返乡后,按不低于所在地区城镇兵退伍安置金标准的50%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具体服役时间由所在部队团(含)以上单位和县(市、区)人武部出具证明。

(二)发放大学生入伍奖励金。入学前户籍在本市并在本市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生(经省招生考试院审查同意录取在全日制高等院校学习的学生),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奖励;入学前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全日制高等院校就读的大学生,在本市批准入伍服义务兵役的,给予一次性10000元的奖励。大学生在本市应征入伍到西藏地区服义务兵役的,在享受进藏义务兵一次性奖励和相应高学历青年入伍一次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奖励3000元。从本市应征入伍的直招士官,按上述标准的50%发放一次性奖励金。

(三)实行大学生退役士兵就业优惠政策。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大学生士兵,同等享受各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各级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安排一定数量指标进行定向招聘:

1. 从本市入伍、具有本市籍贯或符合异地安置规定到本市安置的;

2. 服现役期满,表现良好;

3. 大学毕业后入伍的退役2年内,或大学在读时入伍的退役后复学并毕业2年内。

(四)拓宽优先征集渠道。对新考(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和“村官”的男青年优先纳入征集范围,体检和政审合格的优先批准入伍,服役期间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保留工作岗位,“村官”原合同有效期时间顺延,服役期满后,回原岗位工作的享受单位同类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服役年限视同工作经历并按相关规定计算工龄。

(一)、(二)中奖励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具体由各人武部会同同级教育局、财政局审核发放。

三、加大依法征兵力度

(一)严格落实兵役登记制度。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在当年6月30日以前,按照县(市、区)兵役机关的安排,到户籍所在地进行兵役登记。本市各高中(含普高、中职、技校)应积极配合兵役机关做好兵役登记相关工作。办理出国出境手续以及在丽各高校大一新生入学时,应查验本市籍男性青年(不满35周岁)的《公民兵役证》,凡没有进行兵役登记,或兵役登记手续不完善、证件不全的适龄青年,应劝其到户籍所在地兵役机关补办相关手续。

(二)加大征兵执法力度。加强兵役执法规范化建设,定期开展执法检查,查纠违反兵役法规行为。对拒不承担、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单位,应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拒绝或逃服兵役的公民,由县(市、区)政府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2年内不得招录为国有企业职工和事业单位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级征兵办公室会同民政、人力社保、公安、教育、工商等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奖励优惠政策、兵役登记、征兵执法等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落实制度的进行通报,并责成有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征兵机构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征兵工作办公室,其人员组成以兵役机关为主,同级宣传、教育、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卫生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要制定工作规程,建立日常办公和培训考核制度,确保征兵工作顺利开展。全日制高等院校要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落实专人负责征兵工作。

(二)建立健全责任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完成年度征兵任务、保证新兵质量作为政治任务,纳入党管武装、“双拥模范城”评比、军地各级领导干部目标考核内容。对完不成年度征兵任务或出现责任退兵、私自接收退兵的,在党管武装考核和“双拥模范城”、征兵工作先进单位评比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完善经费保障。按照属地保障原则,征兵工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宣传、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和高等院校开展征兵工作所需经费也应纳入部门和学校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征兵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高学历青年入伍和进藏兵优待安置政策的通知》(丽政办发〔2008〕117号)同时废止。

各县(市、区)政府、兵役机关以及市政府有关单位要依据此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丽水市人民政府    丽水军分区

201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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