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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公寓安置期房回购若干规定(试行)》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调整完善丽水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政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和《丽水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6〕93号)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决定废止《丽水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公寓安置期房回购若干规定(试行)》(丽政办发〔2018〕34号)和《丽水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丽政办发〔2018〕35号)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文件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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