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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解决农民建房困难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农民建房事关民生。加强农村新村庄建设,特别是着力解决农民建房难问题,对于全面建设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各级政府必须履行好的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农民建房难问题有一个长期形成的历史过程,是一个综合性问题,当前影响农民建房难的制约因素还没有根本突破,体制机制还不够健全,审批程序还比较繁琐,农民建房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住有所居”的要求,现就加快解决农民建房困难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会的要求,把解决农民建房难问题作为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以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居住需求为目标,以加快编制村庄规划、做好规划间的衔接、保障建房用地指标、简化审批程序、加大宅基地调整为重点,因地制宜,多形式解决农民建房难问题。
(二)目标任务。到2010年底,基本缓解农民建房难问题。按照这个目标,2008年底前,各县(市、区)必须完成规划保留村的村庄建设规划编制任务;2008年和2009年分别解决25%和35%农村村民无房户与困难户的建房问题。
二、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着力破解农民建房难问题
(一)创新机制,完善政策,推动农民建房工作。
各地要在认真总结近年来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健全农民建房的政策意见。研究制定农民建房政策时要体现“五个允许”:允许拆旧建新,允许异地跨区域建房,允许空闲宅基地建房,允许农户置换调剂宅基地建房,允许有偿级差排基建房。各县(市、区)应着重研究提出“五个允许”、“一户一宅”、简化农民建房审批程序、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和“两违”处理等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政策意见。
(二)因地制宜,加大投入,提高村庄建设规划的覆盖率和编制水平。
各县(市、区)要重视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 2008年底前完成规划保留村的村庄建设规划编制任务,实现村庄建设规划全覆盖,并严格按规划实施。各县(市、区)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要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认真做好规划间的衔接工作。在尊重村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不切合实际的村庄规划按规定程序进行适当调整,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与统一。要紧紧抓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机遇,按照村庄规划的要求,调整好新农村建设用地。
加大力度推广应用新型农民住宅。规划设计单位要继续加大力度,研究设计推广体现山水特色、生态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新型农民住宅方案。要引导农民转变观念,鼓励农民建公寓式住宅,最大程度地实现集约用地,降低农民建房成本。
(三)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有序破解农民建房难问题。
农民建房工作要与下山转移、地质灾害防治、宅基地整理统盘考虑,做到旧村改造与新村建设相结合、中心村建设与农民异地转移相结合、拆旧建新与宅基地整理复垦相结合。在具体工作中,一是要优先解决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危房户、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建房问题。各地要根据当地情况和条件,确定住房困难户的标准,并对住房困难户(无房户)进一步摸清底数,建立档案,实行销号制度。二是中心城区要合理规划农居点布局,加大农民公寓建设力度;城市规划区外其他村庄以农民自建房为主,引导散居山区的农民向中心村、小城镇、工业园区集聚。三是认真做好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重点库区困难群众下山脱贫和地质灾害隐患点避险搬迁工作。对经济条件特别困难户,安排小套型和廉租房等方式予以解决。积极探索农户建房信贷,解决农民建房资金。四是鼓励有条件的村庄结合新农村建设开展旧村改造、村庄整治,切实改善农民的居住条件。五是认真扎实开展土地整理和宅基地复垦,为新农村建设筹集资金和土地指标。
(四)广泛宣传,加强管理,妥善处理违法占地和违法建筑。
深入农村广泛开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宣传,增强农民法制观念,提高农民实施村庄建设规划的自觉性,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精心组织实施“两违”清理整治工作,坚决制止、依法从严查处新“两违”的发生。
三、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形成破解难题的合力
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来认识解决农民建房难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力量集中开展农民住房困难情况调查,制订2008-2010年解决农民建房难问题的规划和2008年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市农办备案。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解决农民建房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投入,切实解决村庄建设规划等经费和农民建房所需的用地指标问题。重点县(市、区)应建立农民建房协调机构,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体制。同时要加强考核督查,签订责任状,把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部门,把农民建房这项民生工程落到实处,真正让农民群众“居者有其屋”。
市、县(市、区)建设(规划)、国土、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政策制定、协调服务等工作,尤其是基层国土、建设管理所,要把农民建房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切实加强对农民建房工作的指导、帮助、管理和服务。
乡镇(街道)、村要承担起组织实施的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为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村民建房初审、宅基地(土地)调剂置换和整理复垦、建新拆旧的落实等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障。要积极推行农民建房联审联批制度和乡镇干部审批代理制,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速度。要指导好村委完善村规民约,促进“一户一宅”政策的落实和宅基地的调剂工作。广大干部要带着感情、带着责任、带着信心、带着方法,去做群众工作,努力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八年二月四日 |
主题词:农业 农民 建房△ 通知 |
抄送:市委各部门,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丽水军
分区, 市法院,市检察院。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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