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1〕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筑巢引凤计划,努力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
(一)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中实施有利于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战略,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积极鼓励发展服务外包、动漫、现代信息技术、创意、现代农业等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岗位。探索建立投资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在安排政府主导性投资项目和制定产业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需要,更好地发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鼓励和引导生产性项目提前招工,允许按工程费用的一定比例计提所招人员岗前培训费用,纳入项目投资估算与概算。及时发布和宣传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业领域的人才规划,引导高校根据行业人才需求,合理调整专业设置,有针对性地开展人才培养。
(二)充分发挥中小企业的就业主渠道作用。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50%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对毕业年度内(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本省籍高校毕业生和丽水学院、丽水职业技术学院的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年可给予个人一定标准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在市直、莲都区(以下简称市、区)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就业的,每年给予个人3000元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对企业招收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三)建立高校毕业生租房补贴制度。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辖区内单位工作或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无单位宿舍或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可给予每人一定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市、区的房租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所需资金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二、实施特别引才计划,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四)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各地要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乡社区、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服务、农技推广等基层岗位工作,力争全市每个城镇社区和农村社区都至少配备一名高校毕业生从事专职社区工作。自2012年起,市、县(市、区)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继续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省内欠发达地区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做好各类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进一步落实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就业政策措施。对毕业年度内本省籍高校毕业生到社区(村)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年可给予个人一定标准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在市、区社区(村)就业的,每年给予个人3000元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要按照省教育厅、人力社保厅、编办、财政厅《关于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教学〔2010〕147号)精神认真落实。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工作,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五)引导高校毕业生来丽水就业。对到我市县以下基层单位、企业就业,服务期达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到我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并享受定级后的规范津补贴;在事业单位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并享受定级后的绩效工资。“211”工程大学本科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毕业研究生等以上人才应聘我市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可不受招聘时限限制,采取灵活简易的招聘程序,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直接办理正式聘用手续。
三、实施创业帮扶计划,着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六)放宽创业市场准入条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注册资金、人员、经营场所、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降低创业门槛,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合理调整注册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允许试行注册资本“零首付”(2年内到位)。允许高校毕业生履行规定手续后将家庭住所、非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以下简称国家限制行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落实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经设区市以上开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的,申请小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手续;对申请贷款数额较小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免除反担保。对毕业2年以内并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自主创业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可享受不超过20万元贷款额度的50%贴息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20万元贷款额度的全额贴息扶持;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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