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丽水市清洁空气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着力解决大气环境问题,全面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清洁空气行动方案》(浙政发〔2010〕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大气污染防治现状及开展清洁空气行动的必要性
近年来,全市上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三市并举”发展战略,全面开展生态市建设,先后实施两轮“811”环境保护行动,认真落实节能减排各项政策措施,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通过严格环境准入制度、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建设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强化环境监督管理等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十一五”期间,在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总量剧增的情况下,全市二氧化硫减排已顺利完成国家、省下达的“十一五”减排目标,大气环境常规因子质量状况稳定,各县(市、区)的空气污染物SO2、NO2、PM10年均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市大气环境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我市大气污染已从煤烟型污染转变为复合型污染,多年来酸雨发生率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酸雨污染未得到有效缓解,且从局部逐渐扩展到区域范围。我市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阶段,“十二五”期间SO2、NOx、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增量和能耗增长较快,初步预计SO2总增量为11719吨,NOx总增量为4785吨。空气中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细颗粒物(PM2.5等)、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臭氧等污染因子相互耦合和反应,形成复合污染,在静风、逆温等不利气象条件下极易形成灰霾天气。此外,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长,机动车尾气污染日益成为城市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城乡餐饮油烟、建筑施工扬尘、矿山开采也都不断地向大气排放各类污染物。
上述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及时开展清洁空气行动,全面整治大气环境污染,让人民群众呼吸到清洁的空气,是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保障人体健康的迫切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适应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加快推进全市环境质量改善的必然选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清洁空气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明确要求,强化责任,落实措施,力争尽早取得成效,努力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进一步改善区域空气质量为目的,以全面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为抓手,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为保障,以健全大气复合污染监测与预警体系为支撑,全面加强联防联控,全力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向多因子、全方位、区域协同控制转变,为建设生态文明奠定良好的环境基础,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方针。
——统筹协调,联防联控。着力增强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合力,加快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统筹考虑城市和农村大气污染防治,协同治理固定源和移动源、高架源和低架源,联合控制常规污染因子和特种污染因子;充分调动公共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积极性,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分清主次矛盾,紧紧抓住重点,先主要后次要,先重点后一般,分阶段推进合成革、钢铁、建材、热电、家具(玩具)制造、制鞋、化工、油品贮运等行业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统分结合,梯度推进。坚持属地管理与区域联运相结合,先行试点与整体推进相结合。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和统一部署,发挥各地各有关部门的主观能动性,全力推进大气污染整治各项工作。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大气环境质量的优劣和大气污染防治主次矛盾的异同,对各类大气污染源采取因地制宜的治理对策,准确把握梯度推进的方式和节奏。
三、主要目标和实施阶段
(一)主要目标。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力争到2015年,区域大气环境管理机制基本形成,全市大气污染防治能力明显增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下降,酸雨、灰霾天气明显减少,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呼吸到清洁的空气。
——全面完成国家及省下达的“十二五”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合成革、热电、钢铁、建材、家具(玩具)制造、制鞋、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实现排气口与厂界双达标。
——建成覆盖全市的机动车排气检测和监管体系,机动车年审排气污染同步检测率达到100%,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排放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丽水市区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70%以上,各县(市)城区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50%以上。
——丽水市区餐饮业油烟净化装置配备率达到100%,并建立运行维护制度;城区所有施工工地现场(包括建筑工地、房屋拆迁工地、土地整理工地等)达到扬尘控制要求。
——农村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基本杜绝秸秆野外焚烧现象;全市新增“烟尘控制区”面积不少于250平方公里;创建绿色矿山20座以上,需治理与修复的废弃矿山治理率达到98%以上。
——全市森林覆盖率稳定在80%以上,林木蓄积量达到6000万立方米,力争50%以上城市林木覆盖率达到30%以上。
——全市大气复合污染监测和预警体系建成投运,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体系逐步完善。
——所有城市空气质量年均值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全市酸雨率和酸度均有所下降,灰霾天气出现频率明显下降。
(二)实施阶段。清洁空气行动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0-2011年为启动阶段。初步建立区域大气环境管理与协调机制;各地开展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调查,确定重点整治名单,编制清洁空气行动实施方案和下一阶段(2011—2012年)工作计划。
第二阶段:2011—2012年为推进阶段。全面开展工业、交通物流、城市、农村等领域的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完成年度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任务;启动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监测体系建设,逐步完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到2012年,全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进一步健全,大气环境污染防治能力进一步增强,环境空气质量继续保持优良。
第三阶段:2013—2015年为深化阶段。巩固和深化工业、交通物流、城市、农村等领域的污染治理成果,确保到2015年全面完成国家及省下达的“十二五”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全市重点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各地大气污染重点问题基本解决,酸雨、灰霾天气明显减少,环境空气质量持续稳定,城乡环境质量进一步提高。
四、主要任务
(一)实施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工程。
1.优化城区工业布局。各地要加强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通过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快实施“退二进三”、“腾笼换鸟”,及时搬迁对城区大气污染严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高污染企业。同时,严格限制在城区及其近郊建设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等废气高排放企业。
2.完成热电企业脱硫脱硝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除尘效率。新建和在建燃煤热电锅炉同步配套建设高效除尘、脱硫和脱硝设施,到2015年,现役35吨(含)以上燃煤锅炉烟气脱硫率、脱硫设施投运率分别达到90%和95%以上。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排放标准,控制热电行业氮氧化物排放。推广应用工业袋式除尘技术,在城区及其近郊,工业锅炉和热电厂采用布袋等高效除尘技术,提高除尘效率。
3.加强钢铁、水泥等行业大气污染整治。2011年底前钢铁(含冷轧、锻造、铸造)企业全面完成脱硫除尘设施建设并投运。鼓励钢铁、有色企业采用轻质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能等清洁能源,松阳工业园区加快推进集中供气项目,分步实施,2015年底前全面实现集中供气。完善水泥企业除尘设施,严格控制水泥行业粉尘排放,到2015年,所有水泥厂(含粉磨站)、水泥制品厂生产设备排放的粉尘及无组织排放的粉尘均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
4.推进有机废气污染控制。有机废气排放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有机溶剂使用量,加快合成革、玩具制造等行业水性树脂、水性漆的推广应用;加强对有机废气的收集,增强废气净化效果,做到排气筒排放浓度和厂界浓度双达标。其中,在2012年底前所有印染企业须完成定型机废气净化设施建设;在2015年底前完成合成革、化工、医药、印刷、家具(玩具)制造、制鞋、喷漆、涂料、塑料、橡胶等行业有机废气整治。
5.控制工业锅炉、窑炉污染。所有工业锅炉、窑炉使用单位应配备符合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采取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确保各种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全面完成2吨/时(含)以上锅炉脱硫工程,禁止直接燃用含硫量超过0.5%的煤炭;鼓励4吨/时(含)以上、20吨/时(含)以下的燃煤锅炉分批进行清洁能源改造或煤气化、水煤浆等其他洁净燃烧技术改造。加快丽水经济开发区集中供热项目建设,力争2012年前投运,并逐步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燃煤锅炉。
6.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国家及省里要求按期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关闭石灰窑土窑和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采石生产企业,淘汰工艺落后的生产稀释剂、涂料、油墨、黏合剂的小化工企业和污染严重的铸造冲天炉、单段煤气发生炉的生产工艺及设备。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与电炉。2012年底前,淘汰窑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
(二)实施绿色交通物流工程。
1.加强新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全市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排放标准的新车和转入我市车辆,公安机关不予注册登记或办理转入手续。
2.实施统一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各地要继续按照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09〕87号),实施统一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并逐步对“黄标车”实行区域限行,加速“黄标车”和低速载货车淘汰进程。
3.加快建设机动车排气检测体系。各地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9〕56号)规定的检测方法及时间要求,建设完善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线。各检测机构应依法取得委托证书和计量认证资质,并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与检测方法进行检测,从2015年1月1日起,轻型汽油车定期检测全面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对重型汽油车定期检测采用双怠速法;对柴油车定期检测采用自由加速烟度法。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并视需要向检测机构派驻监督员。
4.建立在用机动车检测与维修制度。在用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期限同期进行,同步检测率达到100%。经检测、抽测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必须经维修合格后方可上路。按省里要求基本建立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5.切实提高油品质量。自2011年7月1日起,全市统一供应符合国家第三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根据国家的相关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全面供应国家第四、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建立完善车用燃油清净剂管理制度,加强油品供应升级后的市场监管,确保车用成品油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
6.加快油气回收工作进程。制订实施《丽水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抓紧对现有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开展油气综合治理,新建加油站、储油库必须按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建设。全市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排放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
7.构建快速便捷的交通系统。各地要在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加快建设以城市为核心的快速便捷的交通系统,优先发展大容量的城市公共交通,完善区域交通网络。推进交通管理现代化建设,合理分配交通流,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减少因道路拥堵造成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鼓励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
8.发展“绿色”物流。加强对码头货物装卸、物料堆场、化工原料储罐的管理,大力整治相关的粉尘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强化对低速货车和非道路机械的环境管理,督促物流企业建立符合绿色环保标准要求的货物运输车队,规范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制度,努力减少因交通运输及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
(三)实施城市“蓝天工程”。
1.推行清洁能源。各地要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显著改善终端能源消费结构。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在城区大力推行以清洁能源替代燃煤锅炉,逐步淘汰效率低下的燃煤小锅炉和炉灶,城区按照烟尘控制区有关要求严禁新批燃煤锅炉。到2015年,丽水市区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70%以上,各县(市)城区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50%以上。
2.防治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规定。施工工地(包括建筑工地、房屋拆迁工地、土地整理工地等)周边要设置足够高度的硬质围挡,严禁敞开作业。采取洒水、覆盖等防尘措施,定期对围挡落尘进行清洗。采取施工工地道路硬化、主体结构施工外脚手架密目网全封闭、车辆出工地全冲洗等措施,确保施工工地内外环境整洁。建筑物拆除必须边拆除、边洒水、边清运渣土,渣土、垃圾应在拆除完成后3天内清运完毕,暂时不能清运出场的,要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
3.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城区内排放油烟的所有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都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建立运行维护制度,按要求定期对油烟净化装置进行清洗,确保油烟达标排放。油烟排气筒朝向和高度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城区内的居民住宅或者以居民居住为主的商住楼内不准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加强城区内夜排档的整治力度,实行定点集中管理并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
4.开展服装干洗业污染治理。从事服装干洗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洗染业管理办法》。新(改、扩)建的干洗店应当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现有洗染店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的,必须限期更新为全封闭式干洗机或进行改造,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强制回收干洗溶剂,实现达标排放。
5.整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废气。采取适当方式对工业企业污水治理设施和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所产生的恶臭废气进行收集和净化。鼓励回收利用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沼气,禁止直接排空。逐步开展垃圾填埋场废气治理,采取气体导排、处理、利用和除臭等措施,实现达标排放。加强垃圾焚烧设施的废气治理设施建设,确保废气治理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并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6.大力控制地面和道路扬尘。各地要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提高绿化水平,减少城区和城乡结合部裸露地面。加大道路和地面改造的投入,逐步改造低质材料路面,减少城市道路扬尘。对绿化带高于路面的道路,采取措施防止雨水冲刷泥土流入路面,造成路面扬尘。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全面推广湿式清扫,积极推行城乡一体的道路路面保洁制度,有效控制城市郊区道路扬尘。
(四)实施农村大气污染防治工程。
1.鼓励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现秸秆的资源化、商品化,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农民增收。力争到2015年,基本形成秸秆还田和多元利用的格局,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2.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农作物废弃物。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部门分工协作,严格执法监管,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秸杆的长效管理机制。对省环境监测中心遥感监测发现的秸秆焚烧点,要及时响应,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到2015年全市基本杜绝露天焚烧秸秆。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丽水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lishuishi/2021/0603/2468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