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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1-06-03 丽水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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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市区民办教育管理体制和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办学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市区(含莲都区,下同)教育现代化,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民办教育是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力量。积极鼓励支持民办教育,有利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有利于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质教育需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发挥民办教育在提供优质教育资源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含学前教育,下同)的扶持力度,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提高民办学校办学水平为宗旨,进一步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促进民办学校强内涵、提质量、创特色、树品牌、上水平。

(三)发展目标:到2015年,基本形成“学前教育以公办为示范,促进民办幼儿园上等级,提高保教质量;义务教育以公办为主体,民办上水平,不断满足社会选择教育的需求;高中教育以公办为主体,民办成特色”的办学格局。

二、完善政策,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

(四)有序开放教育市场。根据市区教育发展布局规划,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将部分学校建设项目经过包装,吸引社会力量进行投资建设和办学。新创办的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必须符合中小学和幼儿园设置标准。

对符合教育发展布局规划,新建、扩建的民办学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按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有关规定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优惠政策。举办者不得擅自变更用地性质。

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学生接受教育具体情况,统筹安排,积极引导民办教育重点发展民办高中段教育和民办学前教育,适当发展优质民办义务教育。

(五)创新教育投融资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积极鼓励民间资金投资教育。民间资金可独立投资办学,可在产权明晰前提下以合资、合作、参股的方式办学,也可以参与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改制、收购、兼并。

鼓励行业、企业和社会个人投资办学。在本地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完税后利润在本地投资自建校舍办学的,与其投资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当地同级财政给予补助,全额用于办学。

鼓励民办学校组建教育发展公司,负责学校教育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运作和组织实施。经依法审批登记建立的民办教育发展公司,享受《关于进一步拓宽教育融资渠道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详见浙政办发〔2001〕78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各金融机构应积极为民办学校提供信贷支持。

(六)鼓励发展学前教育。在发挥公办幼儿园示范、引领、指导作用的基础上,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学前教育领域,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促进市区学前教育办出质量、办出特色、办出活力。

(七)支持民办义务教育。鼓励民办义务教育办优办强,满足社会对多元化、个性化教育的需求。允许学生自主选择民办学校,依法保障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权益。

(八)大力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积极鼓励行业、企业根据生产实际和发展需要举办职业教育,通过“校企结合、工学结合、订单培养”等形式参与职业教育,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学生自主择校的方式,促进市区中等职业教育按照市场需求优化资源配置。

(九)发展民办普通高中。鼓励民间资金以独立举办、合作举办、股份制办学等多种形式举办优质、特色高中,扩大市区普通高中优质教育资源。

三、扶优扶强,加快推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

(十)鼓励民办幼儿园上等级。在市区自建校舍或租赁校舍5年以上(包括公建民办)、办学条件符合标准、办园规模达到6个班级以上的民办幼儿园,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如下政策:

1.对于租赁校舍5年(含5年)以上,且评上省三、二、一级的民办幼儿园,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自建校舍,且评上省三、二、一级的民办幼儿园,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评上省等级的民办幼儿园,在其做好本园教职工各类保险工作的基础上,对符合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标准,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持有教师资格证的非公办教师(含具有相应资质的卫生保育员、保洁员)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幼儿园承担部分,由政府给予30%的补助。

3.对学历进修达到学前教育专业大专或本科毕业,并具有教师资格证的现任民办幼儿园园长、幼儿教师,在民办幼儿园连续从事幼儿教育服务期满5年的,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取得大专学历每人补助3000元,取得本科学历每人补助4000元;

4.对民办幼儿园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选派参加省、市教育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的专任教师,给予培训费总额50%的经费补助。

(十一)鼓励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做出精品。在市区自建校舍、办学条件符合标准、办学规模较大(小学班级数达24个及以上、初中班级数达18个及以上),符合任职资格的专任教师人数达到70%,且经教育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办学行为规范、办学水平较高的民办学校,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实行资金补助或教育设备设施奖励:

1.在学校做好教职工参加各类保险的基础上,对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学校承担部分,由政府给予30%的补助;

2.评上市级教育现代化示范学校的,每年给予奖励一定额度的学校教育教学创新项目课题经费(评审奖励办法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3.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和招收民工子弟的民办学校,根据其接纳学生数量,按照当年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标准,给予相应的教育经费补助。

(十二)鼓励高中段民办学校办出特色。在市区自建校舍、办学条件符合标准、办学规模较大(班级数达18个及以上),符合高中任职资格的教师人数达到70%(含70%)以上,且经教育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办学行为规范、办学水平较高的民办学校,实行资金补助或教育设备设施奖励:

1.民办普通高中。在学校做好教职工参加各类保险的基础上,对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学校承担部分,由政府给予30%的补助;每年按考上本科(含艺术类)的丽水籍学生人数,以每生800元标准,奖励学校教学设备购置经费;在新一轮省级重点高中评估中,评上省三级、二级、一级重点普通高中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教学设备添置款补助。

2.民办职业高中。在学校做好教职工参加各类保险的基础上,对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学校承担部分,政府给予30%的补助;根据丽水籍在校学生人数,按上年全市职业高中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的40%标准,给予学校教师教科研活动、业务培训、设备购置、具有任职资格教师的工资支出等项目的经费补助;根据取得中级技能等级证书丽水籍毕业生总人数,按每生800元标准奖励民办职业学校相应的实训设备。

获得教学设备和实训设备补助的民办学校,所需的设备应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实施公开采购。市区教育、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市区民办学校财政补助奖励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十三)允许民办学校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年度净收益扣除依法预留25%发展基金、不低于10%的教职工福利基金和相应的风险保证金后的剩余部分,学校可合理分配。剩余部分分配方案实施前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创新机制,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十四)提高民办教育师资水平。民办学校办学应配备具有教师资格、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其中符合任职资格的专任教师不得少于70%(含70%)。民办学校应根据办学规模,参照公办学校编制标准,面向社会通过资格审核、试教、考核等程序招聘教职工。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现在民办学校任教、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2011年12月底前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逾期未能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课堂教学工作。

(十五)实行民办学校教职工人事代理制。凡符合聘用条件的师范类毕业生、教育系统人员和已取得教师资格者应聘到市区民办学校工作,由市区人才交流中心教育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十六)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待遇。对已实行人事代理的教师,要逐步实行民办学校教师工资保障制度;民办学校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为教职工办理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医疗等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十七)加大师资扶持力度。对符合上述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学要求的民办学校,由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民办学校办学规模和服务区域内的学生数量等情况,核定所在民办学校教师事业编制数。民办学校事业编制教师由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学校组织招聘。在民办学校任教的事业编制教师,由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人事部门确认事业编制人员档案工资,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退休时享受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相关待遇。民办学校事业编制的优秀教师,确因工作需要,经考核,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人事部门核准,可调入到公办学校任教,但不得调入其他事业单位。上述编制核定、人员招聘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鼓励身体条件好、教学业绩佳的公办学校退休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其上课补贴、奖金和福利等由民办学校给予保障。

(十八)进一步提高幼儿园师资水平。达到省三级办园标准的民办幼儿园,至少给予配备一名事业编制教师(或园长);达到省二级及以上办园标准的民办幼儿园,配备一名事业编制园长(或业务园长)指导管理,并按每2个班配备1名事业编制教师或财政定额补助的编外教师。事业编制教师由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派出,其编制与人事关系放在公办幼儿园。派出教师按规定应享受的工资收入待遇(包括津补贴)由财政予以保障。

(十九)落实民办学校教师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的教师,在职务评定、业务培训、学历提高、评选先进、教育教研、年度考核等方面参照公办学校教师管理。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的业务档案,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符合条件的专任教师必须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提升专业水平;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民办学校自聘的教师,在报考公办教师时,根据教学业绩情况,在同等情况下给予优先聘用。具体办法由人事、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五、提升内涵,进一步提高民办教育学校办学水平

(二十)强化办学理念。民办学校要在实现教育现代化进程中,不断创新教学观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推进教育理念、教育手段、教育方法、教育管理现代化。要通过举办小班化教学、加强与外地名校联合办学、选派骨干教师和管理人员外出培训等途径,强内涵、创特色,提质量,树品牌,努力实现民办教育资源优质化、理念先进化、设备现代化。

(二十一)提高管理水平。民办学校要在管理上下功夫,在教学上想办法,在质量上求突破,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在数量上扩展规模的同时,注重质量和效益提升。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选派公办学校管理骨干到民办学校任职,其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任职期间,其工资、福利等由任职的民办学校支付,任职期满后回公办学校或教育机构工作。

(二十二)加强安保工作。市区教育、财政主管部门要把民办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纳入统一管理,在民办学校聘请保安、配备安保器械等方面给予必要的资金补助。

六、依法管理,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办学行为

(二十三)加强民办学校工作指导。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检查指导,建立等级督导评估制度,加强教育教学检查和财务审计工作,努力提升民办学校管理水平。 

(二十四)规范民办学校收费管理。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年生均培养成本确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对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举办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及家长、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按年度向主管部门提交财务会计报告。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对政府的奖励补助经费,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不得挪用、移用、截留和私分。违者一经查实,给予收回政府奖励补助经费、取消奖励补助政策待遇、削减招生计划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办学,并追究举办者(法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十五)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简章)向社会公布前,须经审批机关审核备案,并不得随意突破招生计划,严禁有偿招生和委托非法招生中介机构、个人进行招生。工商、公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民办学校虚假广告和违规招生行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作出严肃处理。

(二十六)建立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要求变更举办者或终止办学,由审批机关负责对学校校产进行评估,并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原审批机关核准。终止办学的民办学校,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注销登记。

(二十七)建立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提取制度。全日制民办中小学按学费收入的2%提取风险保证金。在校生人数1000人(含1000人)以下的最高定额为10万元;在校生1000人以上2000人(含2000人)以下的最高定额为15万元;在校生超过2000人以上的最高定额为20万元。幼儿园按学费收入的5%提取风险保证金,最高定额为2万元。

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由学校专户储存,日常不得使用,并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检查。

七、其他

(二十八)本《意见》涉及各项奖励、补助资金,按民办学校隶属关系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

(二十九)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上级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本《意见》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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