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丽水市 > 正文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1-06-03 丽水市 收藏
朗读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2月13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规定,结合丽水市市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丽水市市区范围(即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组成。

第四条  丽水市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依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土地面积、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在此基础上测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发展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和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二章  征地区片划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第五条  征地区片共划分为三个区片(具体行政村详见附件1)。

区片Ⅰ:

白云街道4个行政村、万象街道4个行政村、紫金街道11个行政村、岩泉街道12个行政村、水阁街道2个行政村部分、富岭街道中堂、小木溪行政村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及市林场部分、水东苗圃、农垦场。

区片Ⅱ:

紫金街道8个行政村、岩泉街道4个行政村、水阁街道24个行政村、富岭街道11个行政村、联城街道15个行政村、碧湖镇37个行政村、大港头镇5个行政村、老竹镇3个行政村、雅溪镇2个行政村、太平乡5个行政村及市林场部分、市苗圃、县头林场、东西岩风景区、龙江林场。

区片Ⅲ:

上述Ⅰ、Ⅱ区片以外的集体土地。

第六条  区片综合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区片综合价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所占比是2:3(具体见附件2)。区片综合价具体标准详见附件3。

区片Ⅰ:

耕地、园地及除开发园地、林地外的其他农用地132万元/公顷;开发园地80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75万元/公顷。

区片Ⅱ:

耕地、园地及除开发园地、林地外的其他农用地93万元/公顷;开发园地65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60万元/公顷。

区片Ⅲ:

耕地、园地及除开发园地、林地外的其他农用地69万元/公顷;开发园地45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42万元/公顷。

 

第三章  青苗补偿标准

第七条  青苗补偿是指被征收土地上多年生经济作物、当季作物、鱼苗等补偿。

征地范围内的多年生经济作物和零星树木实行包干补偿。当季作物按2.25万元/公顷补偿,补偿款归青苗所有者所有。多年生经济作物和零星树木的包干补偿款由被征地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平衡,青苗所有者应得到合理的补偿。各区片的青苗包干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其中养殖水面另行补偿3.6万元/公顷的养殖损失。

成片的多年生苗木花卉基地,根据苗木的规格、品种的优劣给予迁移补助9—12万元/公顷。

 

第四章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八条  地上附着物是指被征收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建(构)筑物、农田水利设施及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各类设施。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归附着物所有者所有。

第九条  地上附着物实行包干补偿和按实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一)耕地、园地(原属耕地)上的大(中、小)菜棚、菜架、葡萄架、粪缸、水缸、水池、粪池、石灰池、氨水池、摇井、人工井、简易水泥地、塘坎(含水泥板塘坎、石砌塘坎)、砌坎(含干砌石坎、浆砌石坎)、水路、涵管(含混泥土涵管、高压涵管)、水管(含铁管、塑料管)、电线杆(含水泥电线杆、木头电线杆)、水泥渠道、管道、简易生产用房、简易生产用棚、水泥地(水泥晒场)、水泥机耕路、水泥预制场、水坝、水闸门等附着物实行包干补偿,包干补偿标准3.3万元/公顷。

除上款(一)以外的地上附着物按实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5。

(二)水库、翻水站(机房)、大型机械井(沉井)、农用喷灌、桥梁、沼气池等设施以及以上(一)款中未尽事项,由征收机构和被征收人共同选择,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报征收部门备案后予以补偿。

(三)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的房屋,其补偿安置按《丽水市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管理办法》(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地上附着物如实行评估补偿的,其相应的包干补偿款应予剔除。

第十一条  插花地按所在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农村建设用地参照耕地标准补偿,其中征收农村宅基地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的,原宅基地不再另行补偿。实行公寓或迁建安置的,原宅基地面积大于安置地面积的,其差额部分按耕地标准予以补偿;宅基地面积小于安置地面积的,不再结算差价。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丽水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lishuishi/2021/0603/246810.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