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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的通知

2021-06-03 丽水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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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决定于2013年至2015年开展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工作。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的通知》(国发〔2013〕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3〕3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的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地理国情主要是指地表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的空间分布、特征及其相互关系,是基本国情的重要组成部分。权威、客观、准确的地理国情信息,是制定和实施发展战略与规划、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和各类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是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支撑,是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和应急保障服务的重要保障,也是相关行业开展调查统计工作的重要数据基础。

  地理国情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我市全面获取地理国(市)情信息的重要手段,也是掌握地表自然、生态以及人类活动基本情况的基础性工作。普查的目的是查清全市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的现状和空间分布情况,为开展常态化地理国(市)情监测奠定基础,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提高地理国情信息对政府、企业和公众的服务能力。

  二、普查的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为市行政区域陆地范围内的地表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

  普查内容包括国家规定的普查内容和结合我省实际增加的普查及监测内容。

  国家规定的普查内容:一是自然地理要素的基本情况,包括地形地貌、植被覆盖、水域、荒漠与裸露地等的类别、位置、范围、面积等,掌握其空间分布状况;二是人文地理要素的基本情况,包括与人类活动密切相关的交通网络、居民地与设施、地理单元等的类别、位置、范围等,掌握其空间分布现状。

  省增加的普查内容:县(市、区)行政区域、主体功能区、生态功能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高新园区、美丽乡村建设、生态公益林、城市建成区等的位置、范围、面积等,掌握其空间分布现状。

  省增加的监测内容:全省海岸线长度、海岛(礁)数量、沿海滩涂资源、水土流失、平原地面沉降等变化情况。

  三、普查的时间安排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5年6月30日。2013年1月至2013年7月为普查工作准备阶段,主要完成普查方案和技术规程制定,开展试点试验和技术培训,资料收集与获取等前期准备工作。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为普查工作第一阶段,主要完成普查底图制作、数据采集与处理、外业调查与核查、数据集建设等工作。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为普查工作第二阶段,主要完成普查信息的整理、汇总、统计分析,形成普查报告,发布普查结果。

  省增加的普查和监测标准时点为2015年12月31日,第二阶段的工作到2016年6月30日结束。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地理国情普查工作作业范围广、涉及部门多、工作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实施难度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做好普查各项工作。

按照国务院“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要求,市政府成立丽水市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的沟通协调,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同时,为更好地进行工作联系协调,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由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地理国情普查和监测的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各县(市、区)要按照省普查和监测方案,组织开展本地区有关普查和监测的外业调查与核查以及成果上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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