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精神,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政府服务水平,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围绕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全面实施国家和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着力加强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依法依规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着力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和奖惩协同三大机制;着力推动实现政府、社会共同实施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为建设美丽幸福文明新丽水提供诚实守信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奖惩分明。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健全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褒惩机制。
2.坚持突出重点。着力解决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社会发展负面影响较大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
3.坚持协同联动。构建政府、社会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社会诚信治理格局。
4.坚持权益保护。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依法保护当事人权益。
(三)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实现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共享使用,基本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到2020年底,完善制度,实现政府、社会共同实施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营造诚信守法公平市场竞争环境。
二、加快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基础建设
(一)加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面落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放工作,加快存量代码转换,做好新赋码工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要在登记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及时进行公示,并归集到“信用丽水”网站集中向社会展示。
(二)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平台。加快建立完善的丽水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丽水”网站,建设完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各信息系统平台数据对接,2016年底前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框架基本建成。
(三)建立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制度。对信用记录、信用信息归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梳理制定丽水市信用信息归集目录, 推动出台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办法。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快建立信用记录、信用信息归集制度,推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2017年年底前基本实现辖区内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全覆盖。
三、健全守信联合褒扬和激励机制
(一)建立事前信用承诺机制。在“信用丽水”网站开辟诚信承诺专栏,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和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专项承诺,实行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鼓励更多企业在市场准入时主动进行诚信承诺。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事前诚信承诺活动,激励市场主体守信践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二)树立、宣传诚信典型。持续开展“诚信示范企业”“丽水好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等诚信创建活动, 组织开展“诚信经营示范商场”“诚信经营示范街”等示范创建活动,培育诚信典型。有关部门和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要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将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等诚信主体纳入诚信“红榜”,作为守信典型案例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信用丽水”网站进行公示。
(三)探索建立行政审批便利措施。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四)优先提供公共服务。在教育、文化、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供给上,优先支持和便利诚信个人。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政策等各类政府支持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主体。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鼓励依法依规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五)优化政府对诚信企业服务监管。运用大数据对企业信用记录进行分析、评价,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按企业诚信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对诚信企业适当减少检查内容,降低检查频次。
(六)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推动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开发“税易贷”“信易贷”“纳税信用贷”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
四、健全失信联合约束和惩戒机制
(一)明确联合惩戒重点领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或修订完善本地、本部门、本行业失信行为认定或评价标准,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失信行为;涉及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恶意欠缴社会保险费、拒不依法参保、拖欠农民工工资、非法集资、合同欺诈、计量作弊及欺骗、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失信行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等失信行为;提供虚假文件和虚假证明,骗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等失信行为;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失信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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