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精神,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加快推进全市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到2020年,建成比较完善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共享全面小康。
二、全面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一)推进残疾人救助工作。
1.加大社会救助力度。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确保应保尽保;对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并享受与低保家庭同等的和个人直接相关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对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未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同时不再重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的,3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
2.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完善贫困残疾人家庭临时救助机制,确保其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时及时得到相应救助。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对纳入医疗救助的精神残疾人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个人自付部分,实行全额保障。
(二)加大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保障。
3.减轻残疾人医疗康复负担。根据省级统一部署,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范围,将脑瘫、智障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各级公办残疾人康复机构逐步实现残疾儿童康复家庭零负担;将残疾儿童、精神残疾人和“三瘫一截”等成年重度残疾人纳入基层责任医生签约服务范围,服务费个人承担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80%补助。加大公办、民办精神病人专科医院建设力度,市二院设立重度精神病人医养结合专区。
(三)落实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
4.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阶段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发放生活补贴。
5.落实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按照自理能力等级分三档分别给予省定标准护理补贴。
6.落实残疾人康复补贴制度。对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孤独症)、肢体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手术、配置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基本服务;对7—18周岁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基本养护服务。对残疾人自费配置人工耳蜗等辅助器具,各地可给予适当补贴。
7.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制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当地最低缴费标准给予部分或全部补贴。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对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困难的,按当地最低缴费标准给予一定的补助,并逐步提高标准。建立残疾人补充保险制度,支持各类商业保险机构开展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参加综合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各地可给予一定的补助。
(四)优先保障城乡残疾人基本住房。
8.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住房长效救助机制。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予以优先安排,减免相关费用。到2020年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任务。
三、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和生产增收
(一)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
9.推动残疾人分散就业。各地要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将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范围。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安置比例的,应当按照规定比例设定和预留出残疾人的岗位,优先招录(聘)残疾人。到2018年,所有市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至少有1名残疾人在本单位安置就业,县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各级编办、组织人事部门要做好编制预留、招录组织等工作。
10.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除创业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外,对未达到安置比例要求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4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
(二)积极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
11.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优惠政策。各地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目录。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与残疾人庇护产品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产品和服务的,应当优先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
对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1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并对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无障碍设施改造给予补助。对市级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机构,除根据规模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经费外,每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2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补助,并对场地(所)租赁、技能培训、康复器材(设备)配置、无障碍设施改造给予补助。对盲人按摩机构等其他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各地可按安置残疾人人数给予一定的社保缴费补助。
(三)帮助和扶持残疾人多种形式创业就业。
12.推动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增设残疾人创业孵化区,对依托大众创业孵化平台或利用现有残疾人服务设施创办的残疾人创业孵化园(基地),可给予场地(所)租赁、无障碍设施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补助。开展残疾人文化创业试点,鼓励扶持具有特殊才能的残疾人通过文化创业增收致富。大力发展残疾人来料加工,鼓励来料加工经纪人带动残疾人就业。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城镇临街小巷巷口划定专门地块,设置残疾人就业摊点(便民服务点),帮助残疾人自力更生从事经营活动。
13.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所需的场地(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等予以补助。推进残疾人电子商务就业,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电子商务企业,每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2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
14.推进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就业。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每年提供10%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行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公益性岗位,工资待遇可参照社区工作者工资标准执行,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四)推进农村残疾人增收。
15.促进残疾人精准扶贫。把农村低收入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将其生活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情况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指标。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优先享受产业扶贫、就业扶贫、小额信贷扶贫、异地搬迁等财政专项扶贫政策。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种养业大户等吸纳低收入残疾人就业,按其安置残疾人数予以奖励。
(五)加强就业服务和劳动监察。
16.加大残疾人就业服务。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
17.保障残疾人劳动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严肃查处强迫残疾人劳动、不依法与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依法纠正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歧视残疾人行为,保障残疾人的尊严。开展残疾人的普法教育,增强维护自身劳动保障权益的能力。
四、加快推进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一)加强残疾预防和康复服务。
18.建立产前免费筛查和残疾报告制度。落实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实行产前筛查免费制度,控制残疾发生率。逐步建立残疾报告制度,推动卫生计生部门与残联信息共享,加强对残疾人的婚育指导。
19.加强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做好儿童残疾筛查随报工作,推进新生儿残疾筛查工作,逐步建立新生儿筛查定期报告制度,形成早预防、早筛查、早转介、早治疗、早康复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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