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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信息经济的实施意见

2021-06-03 丽水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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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信息经济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4〕2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丽水市信息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总体目标。到2020年底,力争全市信息经济核心产业实现销售收入250亿元以上,年均增速达15%以上,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力求在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发展产生新业态新模式上,在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方面实现突破,不断提升地区“两化”深度融合发展水平,“两化”融合指数比2015年增长40%以上。信息基础设施配套逐步完善,网络经济和信息消费逐渐壮大,信息化应用服务广泛深入,信息化发展指数显著提高,努力把信息经济培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二条 设立一只信息经济发展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设立生态经济发展基金信息经济发展投资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基金主要投资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通信运营及信息基础设施服务业、“互联网+”等信息经济核心产业。

第三条 实施一批信息经济示范试点项目。建立市级信息经济发展项目库,每年开展一批信息经济示范试点项目建设,重点实施电子信息制造业技术创新(改造)、信息经济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应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创业创新示范、传统产业与信息技术融合应用示范、装备制造业信息技术应用示范、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示范、信息经济人才培育示范等多领域项目建设,促进企业成长,提质增效。项目经过评审验收的,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四条 扶持一批信息经济创业创新孵化平台。大力推进信息经济创业创新孵化器(平台)建设,增强孵化器创业创新活力。

对入驻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高的信息经济项目,经评审认定后,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对大学生(本科及以上,毕业十年内)在丽水落地的信息经济创业创新项目,经评审认定后,给予5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资助。

经认定的孵化器,对其给予入驻项目(创业创新团队或个人)场地租赁费减免的部分,经审核认定后,给予50%的补贴,年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经认定的孵化器,对其给予入驻项目(创业创新团队或个人)提供云计算、云存储租用服务费用补贴(含无偿提供)的部分,经审核认定后,给予30%的补助,年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引进和培育一批项目(人才)。鼓励信息经济高端人才带项目落户丽水,对入选“丽水市绿谷精英和创业创新团队引领计划”的项目按照丽委人〔2012〕5号文件奖励。对在丽水实际投资500万元(除土地出让金、土建、装修、车辆购置等及其税费外)以上的新办信息经济企业,在其达产后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丽水实际投资不足500万元的,但自成立(或入驻丽水)之日起三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或自主软件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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