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全力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攻坚战,进一步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加快推进政务服务网审批系统建设,提高网上审批事项办件率。深化“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方式改革。探索以“区域能评、环评+区块能耗、环境标准”取代项目能评、环评的机制。逐步实行企业独立选址项目高效审批,非独立选址项目不再审批。推进政务服务前移,加快社保、商事、税务、质监、供排水等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下沉到开发区。(责任单位:市审管办、市编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二)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
全面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并予公布,凡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做好中介服务项目、服务收费、服务机构“三张清单”管理,完善和推广中介网上竞价服务,力争服务收费平均下降15%,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服务费用一律由行政机关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审管办)
(三)深入推进商事制度登记改革。
继续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积极落实“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逐步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推进注册登记便利化。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企业登记前置、后置审批目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四)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
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升平台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广使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减轻投标人(供应商)标书制作等交易成本。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服务体系,开放招标文件免费在线浏览功能,降低投标人(供应商)有效信息获得成本。完善投标保证金交纳模式,投标保证金应退尽退、当场退还,减轻投标人(供应商)资金成本。(责任单位:市招管办、市招标投标中心)
二、切实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五)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性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认真落实原已出台的支持科技创新、有效投资、生态经济、外贸企业、民生经济、“四换三名”工程、企业兼并重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只需备案,无须税务机关批准。(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地税局〉)
(六)严格落实非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
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或排放量计收,对已安装污水排放计量装置的供水用户和自备水源单位,污水处理费按污水排放量计收;对未安装污水排放计量装置的供水用户和自备水源单位,污水处理费分别按供水的售水量和取用水量计收。实行污水浓度分档收取污水处理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市供排水公司)
(七)降低新型墙材、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费标准。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简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款结算程序。停止向水泥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浙商回归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现有费率的70%征收。(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地税局〉)
(八)降低检测鉴定收费标准。
从2016年3月5起,将全市生产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测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费按标准降低30%,执行时间暂定1年;对新开办的小微企业当年产品质量委托检测费用降低50%收取,首次送检和大学生创业的企业免收当年产品质量委托检测费用;对餐饮住宿业电梯、安全阀的检验检测费降低20%收取;免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发证费。水利部门的水土保持费、交通运输部门的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药品检验费、质监部门的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监督检验收费按规定的80%征收。从2016年5月1日起对气象服务机构提供的防雷检测和电磁环境检测评估服务收费按规定的60%收取。(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
三、切实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九)合理把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节奏和力度。
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频率放缓到每两至三年调整一次,并合理控制调整幅度,使最低工资标准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幅度相适应。(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十)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
适时修改《丽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丽政办发〔2013〕3号),降低建设领域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金额和比例,适度放宽有关保证金减免条件,加大减免力度。(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局)
(十一)落实社保费优惠措施。
失业保险费率实行临时性下调措施,从2016年5月1日起单位缴纳费率由1.5%降到1%,执行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丽水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可申请稳岗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2015年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达到12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方向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确定2016年下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单位缴费部分1个月的额度。
允许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困难企业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地税局〉)
(十二)鼓励企业开展“机器换人”。
组织实施“机器换人”重点示范项目计划、市级20个“机器换人”典型示范项目评选和10个行业的机器换人分行业试点。对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统的,落实省与市、县(市、区)财政1:2配套资金,给予企业设备购置款10%—20%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四、切实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十三)落实电价优惠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工商业销售电价下调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4.47分。2016—2017年,燃煤(油)锅炉电能替代改造完成后用电价格,按大工业用电相应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执行,免收基本电费。鼓励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自主协商确定电价,全年直接交易电量争取扩大到6亿千瓦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丽水电业局)
(十四)降低企业用气价格。
加快推进城市管道天然气建设,通气市、县(市、区)严格执行我省降低非居民用户用气价格措施。所有煤改气用户气价控制在省级门站价格加价每立方米0.6元以内,终端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每立方米3.4元。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生活用气,可选择执行居民气价;已实施阶梯气价的,可按当地居民第一档气价的1.1倍执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
五、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五)引导金融机构减费让利。
引导金融机构主动减费让利帮扶企业,对重点帮扶企业实行降低贷款利率等措施。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优质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利率优惠。规范银行中介收费项目,严禁在存贷款利率以外附加条件、支付费用,加大对违规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存款及账户招投标定价行为。完善政府对金融机构考评激励机制,将加大信贷投放、创新惠企金融产品等纳入考评内容。(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银监分局、市财政局)
(十六)优化企业融资环境。
积极搭建银企对接合作平台。大力推广应收账款、股权、仓单、专利权、商标权和排污权等质押贷款融资创新,以及小微企业“纳税信用贷”业务。支持金融机构提高信用贷款比例,推广“无还款续贷”“年审制”“转贷通”等业务。完善小微企业帮扶基金、“助保贷”平台、企业应急转贷基金政策。加快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设备融资租赁。加强银保合作,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
(十七)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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