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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1-06-03 丽水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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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今年4月初,省编委办决定在我市开展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根据试点工作要求,《丽水市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5个文件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提请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增强开展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工作的责任感与紧迫感

(一)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是国家改革战略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省委十三届四次会议《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等一系列重要文件都明确提出,要转变政府职能,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公益事业,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公平对待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公益机构,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同时,2015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也将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列为重点改革任务,要求加快推进,取得实质性突破。

(二)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是深化我市社会事业综合改革,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现实需要。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民办公益机构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赋予各类事业单位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政策待遇,是优化完善社会事业发展体制机制,不断深化我市社会事业综合改革,破解民办公益机构“引才难、留才难”等现实难题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激发公益事业发展活力,倒逼公办事业单位加快改革,优化公益服务资源配置,形成提供主体多元、提供方式多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益服务新格局,进而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做好试点工作的任务举措

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按照“蹄疾步稳、积极稳慎”的试点原则,加强顶层设计,建立相应制度体系,提高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要坚持民意导向,顺应发展需要,夯实改革基础;要树立问题意识,找准关键问题,务求改革实效;要注重风险预防,控制改革风险,确保试点稳妥有序推进。

(一)强化各类事业单位公益属性。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变管理方式,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使政府从直接提供公益服务逐步转向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不断强化各类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

(二)明确民办事业单位登记对象。凡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具有国有资产成份、由社会力量举办的从事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养老(养生)等活动的非营利性公益机构,均可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统称为民办事业单位(原称为社办公益事业单位)。其中,国有资产不限形态、数额和比例。民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暂时在教育、医疗行业开展,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向文化、体育、养老(养生)行业推广。具体登记条件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三)实现各类事业单位同等对待。登记后的民办事业单位,除经费财政不保障、人员财政不供养外,享有同类公办事业单位同等待遇,并享受政府对民办社会事业的扶持政策。

(四)试行民办事业单位编制报备员额制度。暂在民办教育事业单位试行“非财政供养民办事业编制报备员额(以下简称编制报备员额)”制度,坚持“严格控制、逐步到位、动态管理、激发活力”原则,根据同类公办事业单位编制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民办教育事业单位编制报备员额,用于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编制报备员额内人员人事管理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执行,按省相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二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省相关规定执行。

(五)明确民办事业单位相关权益和责任。逐步完善以市场自主调节为主的民办事业单位收费机制。除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民办事业单位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民办事业单位举办方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并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民办事业单位存续期间,不得将投入的资产以任何形式转移;民办事业单位盈余收入不得分红,但可建立相应的投资奖励制度,给予举办者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六)加强各类事业单位事中事后监管。各类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落实法人自主权,提高运行效率;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年度报告和重要事项应向社会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接受社会监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与相关职能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联动协作,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建立健全信用记录、绩效评估等监管制度,实行实地核查、专案检查等监管方式创新,促进各类事业单位提升公益服务水平。

(七)建立民办事业单位风险调控机制。行业主管部门要合理设定登记条件,使登记对象既具有一定的质量、又拥有一定的数量,确保改革稳妥、风险可控。同时,建立民办事业单位事业风险金制度,加强风险金管理,强化民办事业单位终止(歇业)时处理退费、赔偿等事项的保障。

三、加快形成有利于试点工作的良好氛围

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是一项全新的改革探索,必须在统一组织领导下稳步实施,同时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创新意识和配合意识,努力为改革试点创造良好条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稳妥有序推进改革。

(二)有序推进实施。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成熟一家、登记一家”的原则,有序推进民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要加强跟踪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反馈问题,调整完善政策;市编委办要适时组织开展评估总结,推动试点工作向纵深推进。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级各地相关部门要围绕试点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积极主动地进行宣传解读,引导社会关心、支持和了解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市编委办要及时组织业务培训,做到培训到位、服务到位。

附件:1.丽水市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丽水市民办事业单位非财政供养民办事业编制报备

员额管理暂行办法

3.丽水市民办事业单位非财政供养民办事业编制报备

员额人员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4.丽水市民办事业单位事业风险金提取及管理办法

5.丽水市民办事业单位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丽水市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探索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编委办关于对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公益机构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14〕134号)、《关于在市属高等院校、公立医院试行编制备案制管理的通知》(丽编办〔2015〕1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各类事业单位包括公办事业单位和民办事业单位。

公办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民办事业单位是指符合《条例》规定,具有国有资产成份、由社会力量举办的从事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养生)等活动的、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非营利性公益机构。

第三条  公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按照《条例》、《实施细则》执行;民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按照《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坚持公平准入、分类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建立相应制度,实现各类事业单位在法人属性、竞争平台、政策待遇上的统一,促进公办、民办事业单位协调发展,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

第五条  各类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统一登记

第六条  按照扶优、扶强、扶特的原则,民办事业单位登记对象以规范性、示范性和特色性的民办公益机构为重点,具体登记资格条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明确。

第七条  民办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和证书刊载事项要求:

(一)名称。冠行政区划或举办单位名称的,应当在行政区划或举办单位名称之后有单独字号。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宗旨应当简明反映公益性、非营利性目的;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取得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

(三)法定代表人。依据规定程序产生的机构决策层或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无正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经费来源。统一登记为“经费自理”。

(五)开办资金。实行确认制,开办资金数额应符合行业相关规定。

(六)举办单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办主体的,举办单位可按投入比例大小登记一至两名举办主体,同时,刊载“具体出资份额见章程”字样;难以明确举办主体的,举办单位一般登记为“其他”。

第八条  民办事业单位申请设立登记应提供举办主体的法人证书。多个举办主体的,同时出具多方合作举办协议,明确举办顺序、证明文件的签章方式、各举办主体的出资比例或者责任承担等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办理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应出具民政部门准予注销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民办事业单位修改章程,经举办单位同意后,应及时将章程的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十条  民办事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登记对象的国有资产情况、行业等级、单位规模、章程(草案)等情况,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出具书面意见。

第三章  加强管理

第十二条  民办事业单位参照试行编制报备员额制度,其非财政供养民办事业编制报备员额内人员管理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三条  民办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定章程,明确决策层、管理层、监督层的职责权限和运行规则,落实法人自主权,提高运行效率。

第十四条  民办事业单位收费价格政策的制定,要充分考虑投入成本、投资合理回报以及未来发展需要,保障民办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

第十五条  民办事业单位的举办者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并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民办事业单位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将投入的资产以任何形式转移。

第十六条  民办事业单位应从收入中提取适当比例资金,建立事业风险金制度,用于民办事业单位终止(歇业)时处理退费、赔偿等遗留问题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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