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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2021-06-03 丽水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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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活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积极推进大众创业

(一)放宽市场准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举措;推行企业注册全程电子化登记,推行企业名称网上自助查重申报,简化冠名程序;全面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简化办照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实现“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套材料、一照一码”。

(二)实行减税降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3号)规定,积极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清理和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按规定减免企业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调整小额担保贷款为创业担保贷款。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其中市本级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贷款额度可提高至50万元。  

加大贷款贴息力度,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实行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实行50%贴息,予以贴息的利率可在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已办理银行贷款创业,符合条件的,在贷款期间可按规定额度申请贷款贴息;上述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简化贷款发放手续,健全呆坏账核销办法。贷款10万元以下、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免除个人担保。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被认定为不良的,贷款10万元以下的,由创业担保基金全额代偿;贷款超过10万元的,由创业担保基金代偿80%。创业担保贷款具体实施办法依据上级规定另行制定。

探索创新贷款发放机制,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方式发放本地创业担保贷款,经人民银行、财政和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可同等享受相关政策。

(四)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将创业补助和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合并为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在市本级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按5000元标准补贴,其他重点人群按3000元标准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重点人群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租金补贴。市本级重点人群租用经营场地创业,成功注册开业且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场地租金补贴,其中:入驻市本级经认定创业园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每年按实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补贴,其他重点人群每年按实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补贴;在市本级创业、未入驻经认定创业园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每年按实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补贴,其他重点人群每年按实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补贴。

(五)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鼓励各地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行专业运营、滚动发展,主要用于扶持初创期、中早期、成长性较好的创业项目,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入股的方式,与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共同建立众创投资基金或众创公益基金。

(六)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创业。重点人群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标准可上浮20%,市本级补贴标准按上浮20%执行。对从事农产品网络销售、农民网络消费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下同),期限不超过3年。

城乡劳动者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城乡劳动者在市本级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标准按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5000元、其他重点人群3000元、一般城乡劳动者2000元执行。将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大力开发代购、代销、代收电子商务创业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到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不再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加快农村电子商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任职资格等限制,按相应评价条件破格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并按规定享受当地人才引进扶持政策。

强化农村电子商务职业技能培训,市级重点加强中高级电子商务人才的培训,各县(市、区)重点实施初中级电子商务人才的培训,引导农村转移劳动力参加电子商务培训。着力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电子商务职业经理人重点实施互联网技术、经营销售、财政知识等培训;对电子商务操作员着重加强网店注册、商品推广、经营管理等培训,力争使农村电子商务从业人员都能得到一次职业培训机会。

(七)鼓励科研人员创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八)加快创业平台建设。鼓励新建或利用闲置场地改造建设一批面向大学生、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人群的创业园,对创业园建设给予支持。创业园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可按实际孵化成功企业数给予创业孵化补贴。被认定为市本级创业园的,根据规模大小、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人群入园成功创业户数等情况每年给予5至15万元的建设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开展创业示范园评选认定,对获得市级创业示范园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九)营造创业氛围。深化创业型城市创建,促进创业环境进一步优化。要通过举办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宣传等活动,进一步培育创业文化,激发创业热情,形成支持大众创业、宽容创业失败的良好氛围。

上述创业扶持政策对象为2015年1月1日以后初次创业的人员和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为初次创业或登记注册3年内,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十)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确实需要裁员的,要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和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强化失业保险防失业功能,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可申请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政策。稳岗补贴标准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资金用途按照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5〕30号)规定执行。

(十一)鼓励企业吸纳就业。非公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的就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市本级按2000元补贴标准执行。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期限为1年。

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其中小微企业培训补贴标准可上浮20%,市本级按上浮2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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