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增强地方可用财力,实现经济与税收良性互动,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开展市级优质财源培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省委“八八战略”为总纲,深入实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战略指导思想,充分运用财税、土地、金融等多项举措,扶持优质税源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大力培植优质财源,为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持续稳定的财力保障。
(二)培育原则。
1.坚持绿色发展。紧紧抓住生态产业、生态经济发展的主线,大力培育以机器人产业为重点的装备制造业、生物医药、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等新兴产业,进一步壮大生态绿色骨干财源。
2.立足转型升级。着眼于八大传统产业,加大治水、治气、治污力度,积极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产业转型升级以及企业自身转型升级,促进地方优质财源快速增长。
3.突出创业创新。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重点支持浙商回归引进项目,总部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培育挖掘新增优质财源,增强发展后劲。
(三)工作目标。
建立优质财源培育工作分级逐年培育机制,分批次分行业确定优质财源培育对象,通过持续培育,促进企业规模快速扩大,效益稳步提高,形成一批在国内外市场具备竞争力,具备示范带动效应,可提供持续优质财源的企业,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财力保障。
二、组织领导
(一)建立优质财源培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发改、经信、科技、财政、地税、人力社保、国土、商务、环保、市场监管、金融办、国税、莲都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确定优质财源培育对象,研究解决优质财源培育工作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优质财源培育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相关单位指定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主要负责优质财源培育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培育对象评分指标的修订和调整、培育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考核评价。
(二)实行联系人负责制。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为每户培育对象指定联系人,联系人作为培育对象和办公室联系的纽带,实行“点对点”服务,全方位负责所联系培育对象的政策宣传、业务辅导、问题反馈等事项。
三、条件程序
(一)基本条件。
优质财源培育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丽水市级范围内登记注册成立,资产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高成长性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组织机构完整,产权、债权明晰,信用记录良好。
3.实行独立核算,账证健全,财务管理规范。
4.从事的行业符合经济发展战略,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导向,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
(二)评选方法和程序。
1.办公室每年开展一次评选工作,按工业、服务业、其他行业分类优选培育对象。
2.根据优质财源培育目标,确定行业培育名额,通过评分制和推荐制两种方法实施优选,培育对象的确定以评分制为主,推荐制为辅。
(1)评分制。总分为150分,其中100分为基本分(详见附件1),按人力资源、科研创新、财务状况、税收贡献四类指标来判断企业的成长性,加分(详见附件2)上限为50分,如加分合计超过50分,按50分计入总分。
(2)推荐制。对初创期企业或评分指标无法体现其成长性的企业,经由行业主管部门、莲都区政府及丽水开发区管委会推荐,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有充分的理由及证据说明,企业的成长性较好,经办公室初评确认,报领导小组评定,可确定为优质财源培育对象。
3.优质财源培育对象累计培育期不超过5年。
4.评选程序。
(1)企业自我评价及申报。
企业对照培育对象条件,进行自我评价,并开展未来三年税收增长情况的预测分析,认为符合条件的,可向办公室申报参选。
(2)初评。
办公室建立评选专家库,抽调专家开展初评工作,结合企业预测未来税收收入增长情况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情况,提出初评意见。
(3)认定及公示。
办公室依据初评意见确定培育对象候选名单,报送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三)考评。
办公室每年开展一次考评工作,培育对象具有两种及以上下列情形的,视为不合格,当年不得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1.考评年度税收增长率低于企业近三年年均税收增长率。
2.培育期间年均税收增长率低于认定年度税收增长率。
3.考评年度税收增长率低于市级平均税收增长率。
4.考评年度税收增长率低于企业预测增长率20%以上。
(四)退出。
1.培育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公室确认后,报领导小组同意,取消其培育资格。
(1)评选及考评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2)培育期间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有环境违法行为等,情节严重的。
(3)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
(4)发生重大经营事项变更不再符合优质财源培育对象基本条件。
(5)累计培育期满5年。
(6)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培育对象自取消培育资格之日起,停止享受各项优惠;出现(1)-(3)情形取消培育资格的企业,3年内不能参与培育对象评选;累计培育期满自动退出的企业,不再纳入优质财源培育对象。
2.由于企业提供虚假信息而享受优质财源培育各项优惠政策,各政策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3.优质财源培育对象发生重大经营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办公室报告。
四、保障措施
(一)政策扶持。
1.实施财政引导政策。根据政府产业基金支持目标导向,在子基金设置等方面重点考虑优质财源对象的培育,促进政府产业基金投向培育对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培育对象发展,促进国内外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培育对象聚集;进一步加大技术改造项目财政支持力度,对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助;财政每年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激励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品牌战略、标准化战略,着力提高我市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鼓励企业加强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与创新、国际商标注册、知识产权等基础工作,加强社会检验检测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完善土地保障政策。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引入税收效益评估机制,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提前确定为优质财源培育对象,可以依照相关政策优先安排用地,并以差别化的方式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格;对培育对象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压缩超标的绿地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或通过厂房加层、利用地下空间等用途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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