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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2021-06-03 丽水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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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修订的《丽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及党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精神,丽水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生态发展理念,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着力打造为民、务实、清廉的服务型政府,大力发展生态经济,全力建设美丽幸福新丽水。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始终保持坚定、清醒、有为的精神状态,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兴解放思想、真抓实干、为民服务、清正廉洁之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出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或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市长协调处理后,及时向市长报告。

第八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工作。

第十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委、办主任和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维护政令统一,以“审批提速、服务提质、工作提效”为核心,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职能。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行,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三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第十四条  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五条  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强化公共服务职能,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能。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加强重大决策跟踪评估和责任追究,不断提高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

第十七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决策的实施意见和措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及重大空间规划、重点资源规划,财政收支预决算草案,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全市突发性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十九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及工商联、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立项审批制度。涉及保障和改善民生、发展经济社会事业以及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计划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单位应当进行实施效果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四条  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不得提交审议。

第二十五条  按照行政权力与责任挂钩、与经济利益脱钩的原则,不断理顺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科学设定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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