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要求,全力支持企业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有序运行,在全面执行国家和省各项稳企扶企政策措施的同时,结合丽水实际,特制订如下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且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和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
二、强化稳企惠企力度
1.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加大企业信贷投放,对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减轻企业还款和转贷压力,主动给予展期、续贷或适当延期还款,确保2020年普惠型小微贷款余额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支持银行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强化政策性融资担保增信作用,对缺少抵质押物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给予信用担保。2020年底前,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在现行费率基础上减半,优惠部分由当地财政补贴。加大财政贴息支持,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贷款,按人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单户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拓展余值抵押贷款,推广电子渠道预约开户服务和网上征信查询服务,对受疫情影响的信贷征信记录,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信贷征信记录条件的,经认定后可不作逾期记录。开通疫情保险理赔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以下均需县
2.加大税费支持力度。
延期缴纳税款。因疫情原因,对办理税款申报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减免“房土”两税。受疫情影响,对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2020年12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前,可依法申请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业务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办理补办手续,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
优化用电服务。对因疫情原因不能正常生产的企业,供电公司可为其提供电力暂停、续停服务,并免收基本电费。(责任单位:丽水电业局)
3.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支持企业稳定员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税务局)
给予员工返程补助。制造业企业确因复工需要,可向当地政府申请,组织包车接回相对集中的外地员工,包车费用由政府与企业按2:1的比例分担;各地对市外员工在2月底前自行返程的,可给予返程车票50%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
优化企业用工服务。鼓励市场主体为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提供服务,本年度复工期间为市本级企业引进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实际在企业履行合同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其中高校毕业生、高技能人才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500元。支持企业开展岗位技能培训,2020年12月31日前,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在同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30%;受疫情影响企业按要求自行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由每人300元提高到每人500元。(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4.加大房租支持力度。
适当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园区用房及临时租用国有储备土地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租金3个月。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适当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经信局)
扶持“双创”载体。对政府举办的科技(电商)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园、小微企业园等各类“双创”载体,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及团队减免3个月房租。对民办市级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疫情期间为承租企业及团队减免租金的,给予一定财政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企业及团队减免租金的各类“双创”载体,优先给予相关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5.加大技改支持力度。
2019年12月1日至2020 年11月30日期间备案登记,且在2020年底前开始实施的制造业技改项目,给予技术、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补助的比例从6—8%提高到12%,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6.加大外贸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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