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丽水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
|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浙江省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行动计划》(浙政发〔2018〕18号)《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浙政发〔2018〕35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浙江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市第四次党代会和市委四届四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全省、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坚持全民共治、源头控制、综合治理、重点突破,以推进产业、能源、运输、用地结构调整优化为重点,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全面开展清新空气示范区建设活动,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二、主要目标
经过近3年时间的努力,继续减少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降低PM2.5浓度,减少轻度污染天数,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继续保持丽水人民的蓝天幸福感。根据省下达的目标要求,到2020年,市区PM2.5年均浓度保持在30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5%以上,不出现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8%以上;基本消除重点区域臭气异味,80%以上县级以上城市建成清新空气示范区,涉气重复信访投诉量比2017年下降30%。到2020年,力争三分之一县(市、区)PM2.5年均浓度达到25微克/立方米以下;到2022年,力争三分之二县(市、区)PM2.5年均浓度达到25微克/立方米以下。
三、工作举措
(一)打好产业结构优化战役。
1.严格环境准入。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全面启动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划定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约5493.77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31.80%,2018年底前完成。修订完善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制订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化工、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参与,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严控“两高”行业产能。严禁新增钢铁、电解铝、铸造、水泥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防“地条钢”产业死灰复燃。列入去产能计划的钢铁企业,需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3.优化产业布局。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推动实施一批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工程。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各地已明确的退城企业,要明确时间表,逾期不退城的予以停产。深化“亩产论英雄”改革,优化调整用地结构。全面开展企业综合评价,推进产业和区域综合评价,建立健全用能、排污等要素优化配置机制。(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参与)
4.全面整治“散乱污”企业。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结合各县(市、区)实际,制定“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实行拉网式排查,建立管理台账。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2018年完成204家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任务;2020年全面完成整治任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质监局参与)
5.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坚持走绿色发展道路,深入践行“两山”理念,加快打开“两山”转化通道,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深入实施生态工业发展“31576”行动计划,大力发展生态工业第一经济;认真实施数字经济发展五年行动计划,积极培育新经济增长点;加快推进农、文、旅融合,做大做强旅游产业;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科技局等参与)
(二)打好能源结构调整战役。
1.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大力实施《浙江省创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丽水市天然气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原则,积极引导用能企业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8%。2018年完成通气县1个,全市天然气消费量达到1.2亿立方米。到2020年,基本完成省级干线管网建设,实现天然气县县通,城乡居民天然气覆盖率达到40%,全市天然气消费量达到2.0亿立方米。有序发展水电,优化风能、太阳能开发布局,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抽水蓄能等。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地方,鼓励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天然气。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继续落实好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制度,保证市内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丽水电业局参与)
2.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严把耗煤新项目准入关,实施煤炭减量替代。禁止新建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到2020年,全市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下降到42.8%以下,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比2015年下降5%。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提高电力用煤比例,2020年全市发电和集中供热用煤占煤炭消费总量比重达到国家要求。继续推进电能替代燃煤和燃油,替代规模达到国家要求。(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丽水电业局等参与)
3.大力淘汰燃煤机组。制定专项方案,大力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对于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新增用电量主要依靠区域内非化石能源发电和外送电满足。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到2020年,接受外送电量比例达到38%以上。(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丽水电业局等参与)
4.深入推进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巩固禁燃区建设成果,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全面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上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做好燃煤锅炉改造生物质颗粒的安全性把关、信息变更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参与)
大力推进散煤及小煤炉整治。从源头管控散煤,禁止散煤销售,集中清理使用散煤的小煤炉、煤饼炉等,做好小煤炉、煤饼炉整治贯彻宣传力度,建立煤饼炉等整治工作网格化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开展煤气发生炉专项整治行动。到2020年,全市基本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到2020年,所有35蒸吨/小时及以上高污染燃料锅炉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参与)
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2020年底前,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建设局、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参与)
5.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和能源消费强度双控。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引导有条件地区和城市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加强公共建筑用能监管,推进既有公共建筑、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能效对标和能效诊断活动。(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建设局、市质监局牵头,市发改委等参与)
(三)打好运输结构调整战役。
1.加快车船结构升级。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全市出租车使用比例达到50%,其他车辆使用比例达到80%。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到2020年,建成充电(加气)站50座、充电桩2500个。(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建设局、市邮政管理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丽水电业局参与)
2.优化调整运力结构。大幅提升铁路货运比例,减少中重型柴油车运输比例。到2020年,铁路货运量比2017年增长10%。制定实施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支持钢铁、电力等重点企业要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充分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能力。(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引导货运站场向物流园区转型,推动资源整合。推进温溪老港区扩能改造,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开展江海直达船型研究,发展江海联运、江海直达等运输组织方式。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和内河港口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货场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鼓励发展滚装运输、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降低货物运输空载率。(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加快淘汰老旧车辆,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自2019年7月1日起,全市提前实施机动车第六阶段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参与)
3.推进船舶更新升级。2018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鼓励淘汰达不到新环保标准要求的船舶。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 2018年底前力争节能环保型营运船舶占比达到2%,2019年底前力争节能环保型营运船舶累计占比达到3.5%,2020年底前力争节能环保型营运船舶累计占比达到5%。内河应采取禁限行等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完成100—400总吨以下(不含400总吨)内河货运船舶生活污水柜安装、检验和资金补助等工作,全市符合条件需要安装的内河货运船舶91艘,2019年要完成符合条件的船舶污水柜安装任务。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继续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2018年内河船舶平均吨位达到263吨,力争2019年底内河船舶平均吨位达到270吨,力争2020年底内河船舶平均吨位达到280吨。(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参与)
(四)打好工业废气治理战役。
1.全面推进重点行业废气治理。以钢铁、水泥、化工、工业涂装、合成革、纺织印染、橡胶和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工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动实施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2019年底前完成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任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参与)
2.全面推进重点园区废气治理。各县(市、区)分别确定重点整治工业园区,全面开展工业园区大气污染整治。重点整治工业园区要编制废气专项整治方案,开展大气污染源排查工作,建立涉气排放企业清单,明确具体整治要求和重点整治项目,建立“网格长”制度,每个网格、企业落实到人,全力推进整治工作。2020年底,全面完成重点工业园区废气整治工作,园区内涉气企业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废气收集率和排放达标率明显提升,企业环保档案管理规范完整,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参与)
3.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等参与)
4.全面推进重点工业企业废气污染治理。根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污染治理水平,以每年完成30家重点工业废气重点治理项目为抓手,全面推进重点工业企业废气治理,建立完善“一厂一策一档”制度,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参与)
5.推进工业重点领域臭气异味治理。各县(市、区)应当开展臭气异味源的排查工作,建立臭气异味企业清单,组织实施工业臭气异味治理。督促涉臭气异味企业采取封闭、加盖等收集处理设施,提高臭气废气收集率和处理率,明显减少工业臭气异味的排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参与)
(五)打好机动车污染防治战役。
1.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防治。2019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港作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推进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和淘汰,港口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2019年底前,积极推进船舶排放控制区调整方案的实施。推动内河船舶改造,继续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
2.提升燃油品质。2018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落实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价格政策。研究销售前在车用汽柴油中加入符合环保要求的燃油清净增效剂。严格车用、船用燃油的供应和使用的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非标汽柴油生产、销售行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中石化丽水分公司、中石油丽水销售分公司参与)
3.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加快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提高岸电设施使用率。2020年底前,建成岸电设施5套,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腊口服务区配套岸电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丽水电业局参与)
4.加强移动源污染排放控制。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构建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追溯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监管。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交通运输、环保等有关部门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牵头,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参与)
(六)打好城市浊气治理战役。
1.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废物臭气处理。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提高生活垃圾收集覆盖范围和运输设备水平,新增的收集、中转和运输设施应提高标准,采取有效防臭除臭措施,提升垃圾处理各环节恶臭治理水平。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泵站臭气异味控制。到2020年,基本消除城镇生活垃圾废物臭气异味。(责任单位:市建设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参与)
2.严禁垃圾秸秆焚烧。落实网格化监管,划分网格到各街道社区、乡镇、村,落实片区监管专人制,形成网格化监管,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的长效监管机制;禁止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等露天焚烧,基本消除露天焚烧现象,力争区域着火点数进一步下降;强化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等露天禁烧的舆论引导,设立露天焚烧举报专线,探索建立有奖举报机制,对违规焚烧垃圾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加强对收储地块的管理,杜绝收储地块上露天焚烧垃圾、树叶、杂草行为。(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参与)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丽水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lishuishi/2021/0603/2465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