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等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700元/月·人;全市特困救助供养生活标准实行城乡一体化,全市统一为1210元/月·人,以上两项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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